景嘉微(30047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和《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时,应当完整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结束后,由证券部门负责整理相关资料并保存,保存期限为3年。 第七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八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尽量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十三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原则上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系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可以拒绝回答。 第十八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公司接待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等相关人员在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在得到董事会秘书许可后,方可接待。 前款所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公司接待人员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特定对象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承诺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保管期限十年。 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三条互动易平台管理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明确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涉及前述内容的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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