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并行使监事会的相关职权。同时,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备案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结果为准。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2、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维护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 第一条 为维护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由长沙景嘉微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取得了注册
号为4301930000001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由长沙景嘉微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取得了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3019300000010的营业执
照。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
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数量、
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表:
…… |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8,0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公司的
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出资时
间如下表: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2,261.9223万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公司根据需
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
它种类的股份。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52,261.9223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
第三十条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 第三十一条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
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
(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
结构。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
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
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赋
予的其他权利。 |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并以
书面方式向公司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同意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向股
东书面告知具体的查阅时间及方式,使用范围
等事项。股东要求复制公司相关资料的,应当
明确说明用途,并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后方可
进行复制;若公司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
书面说明理由。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
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应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阅、复
制有关资料,并对所获取的信息及资料承担保
密义务。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股东不得向
任何第三方披露相关信息,不得超出使用范围
使用资料,否则视为违反保密义务。
此外,股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军工安全保
密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对于涉及军工
安全保密的相关信息,公司有权拒绝提供。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
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等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 | 删除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
利益。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
作出的承诺。 |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
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
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本
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本条第
一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其他具体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除
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服务,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者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除
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
投票服务,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
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
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及时公告,并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及时公告,
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它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
托人签字)、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亲笔签署)、
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等证明文件。
…… | 第六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者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签字)、股
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亲笔签署)、代理人本
人有效身份证原件等证明文件。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等;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非自然人股东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执
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30%;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代表
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
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
董事履历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查。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
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
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
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
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二)职工代表董事候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
制度,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
……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
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
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
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
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其中一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另一名股东代表参加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其中一名
股东代表负责计票,另一名股东代表负责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它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出现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
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七项或者第八项
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监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
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
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会
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 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项
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第七项或者第八项情形的,公司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
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
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
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
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总裁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能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一百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以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
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任期三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能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
事和总裁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董事的绩
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监事的评价应采取自我评
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请
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
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并予以披露。 | 删除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者其它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它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
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节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
责。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
名,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
董事长1人。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
长1人。 | 删除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审议由独立董事认可的关联交易,但需股
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的除外;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董事会审议第(九)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董事会审议第(八)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
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本条第二款中第(一)项至第(五)项的交易
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
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
用协议;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前述购买或
者出售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类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本条第二款中第(六)项交易事项除前款规定
的交易事项外,还包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
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
事担任,以全体董事中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
董事担任,由全体董事中过半数选举产生。公
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主持人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
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管期限为10年。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
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管期限
为10年。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容: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容:
……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
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
除责任。
如不出席会议,未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
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
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该董事应承担之
责任。 |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
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
如不出席会议,未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
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
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该董事应承担之责
任。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 删除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公司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
中应当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
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
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
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
工作经验。 | 第三节独立董事
删除 |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
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董事。 | 删除 |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 删除 |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使其不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受损害。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 |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
“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
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基本条件: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 删除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基本情况,
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
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
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应
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
审查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
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
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
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
该独立董事职务。
除出现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或独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
无故被免职。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
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 | 删除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任职
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
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
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
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及因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
六条原因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
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
成补选。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四)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应当披露的关联
交易;2、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3、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第一百二十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
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
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
要的专业意见;
(二)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
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
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
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
作。 | 删除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
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
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三)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
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
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
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
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10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
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
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
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
者其他方式召开;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
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
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
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
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
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五)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
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
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益;
(七)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
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
险。 |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
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总裁及其他高级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百条第(四)项至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其具体规定,见本章程第五章第四节关
于董事会秘书的专节内容。 | 删除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四十八条 高级副总裁、副总裁由总裁
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高级副总裁、
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职权由总裁工作细则规
定。
在总裁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
会指定的董事、高级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代为行使职权。
财务负责人由总裁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和
解聘。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百六十条 …… | 第一百五十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
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
第一百八十一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删除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
重视投资者的实际利益,并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
(三)公司原则上应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
行分配,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七)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
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
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
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本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应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
配,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
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东所持表决权 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
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
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 | (七)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
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该
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
通过。
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
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删除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
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
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
协作。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原则上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可以公告方式、电话方式、邮件方式、专人
送出、传真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删除 |
第二百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和公司网站(http:
//www.jingjiamicro.com)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公司网站
(http://www.jingjiamicro.com)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
记后应当在巨潮资讯网和公司网站上披露。
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的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披
露。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巨潮资讯网和公司
网站上披露。 | 删除 |
第二百〇二条 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的摘要
还应当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上披露。 | 删除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算 | 算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有关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有关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的除外。 |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
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
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
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
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删除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一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
一条第(一)、(二)、(四)、(五)项情形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
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一十七条 ……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四条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人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第十章修改章程 |
第十二章涉军特别条款 | 第十一章涉军特别条款 |
第十三章附则 | 第十二章附则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百三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 | 第二百一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
“过”、“不满”、“低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超过”不含本数。 |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如有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标点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作一一对比。《公司章程》修订事宜尚需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相关人员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公司章程》具体内容以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结果为准。(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