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嘉微(300474):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10:00:37 中财网

原标题:景嘉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74 证券简称:景嘉微 公告编号:2025-040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并行使监事会的相关职权。同时,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备案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结果为准。

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2、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除前述两类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第一条 为维护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由长沙景嘉微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取得了注册 号为4301930000001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由长沙景嘉微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取得了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3019300000010的营业执 照。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 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修订前修订后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数量、 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表: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8,0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公司的 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出资时 间如下表: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2,261.9223万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公司根据需 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 它种类的股份。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52,261.9223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修订前修订后
 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第三十条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第三十一条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修订前修订后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 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 (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 结构。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 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 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修订前修订后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赋 予的其他权利。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并以 书面方式向公司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同意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向股 东书面告知具体的查阅时间及方式,使用范围 等事项。股东要求复制公司相关资料的,应当 明确说明用途,并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后方可 进行复制;若公司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 书面说明理由。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修订前修订后
 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 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应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阅、复 制有关资料,并对所获取的信息及资料承担保 密义务。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股东不得向 任何第三方披露相关信息,不得超出使用范围 使用资料,否则视为违反保密义务。 此外,股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军工安全保 密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对于涉及军工 安全保密的相关信息,公司有权拒绝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修订前修订后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修订前修订后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 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删除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等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删除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 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修订前修订后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修订前修订后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 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修订前修订后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 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 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本 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
修订前修订后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本条第 一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其他具体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除 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服务,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者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除 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 投票服务,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 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 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及时公告,并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及时公告, 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它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 托人签字)、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亲笔签署)、 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等证明文件。 ……第六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者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签字)、股 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亲笔签署)、代理人本 人有效身份证原件等证明文件。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等;
修订前修订后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非自然人股东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执 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30%;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修订前修订后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代表 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 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 董事履历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查。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 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 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 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 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二)职工代表董事候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 制度,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 ……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 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 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 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 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修订前修订后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其中一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另一名股东代表参加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其中一名 股东代表负责计票,另一名股东代表负责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
修订前修订后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它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出现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 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七项或者第八项 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监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 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 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会 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项 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第七项或者第八项情形的,公司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 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 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 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修订前修订后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 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总裁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能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第一百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以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 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任期三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能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 事和总裁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董事的绩 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监事的评价应采取自我评 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请 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 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并予以披露。删除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修订前修订后
者其它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修订前修订后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它勤勉义务。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 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修订前修订后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 责。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 名,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 董事长1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 长1人。删除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审议由独立董事认可的关联交易,但需股 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的除外;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董事会审议第(九)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董事会审议第(八)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修订前修订后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修订前修订后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 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本条第二款中第(一)项至第(五)项的交易 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 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 用协议;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前述购买或 者出售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
修订前修订后
 类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本条第二款中第(六)项交易事项除前款规定 的交易事项外,还包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 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 事担任,以全体董事中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删除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 董事担任,由全体董事中过半数选举产生。公 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主持人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 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管期限为10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 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管期限 为10年。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容: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容: ……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 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 除责任。 如不出席会议,未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 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 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该董事应承担之 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 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 如不出席会议,未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 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 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该董事应承担之责 任。删除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删除
修订前修订后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公司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 中应当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 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 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 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 工作经验。第三节独立董事 删除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 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董事。删除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删除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使其不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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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害。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删除
第一百一十二条 ……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 “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 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基本条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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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基本情况, 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 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 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应 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 审查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 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 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 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删除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 该独立董事职务。 除出现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或独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 无故被免职。删除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 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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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任职 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 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 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 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及因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 六条原因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 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 成补选。删除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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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应当披露的关联 交易;2、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3、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 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 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 要的专业意见; (二)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 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 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 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 作。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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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 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 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三)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 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 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 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 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10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 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 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 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 者其他方式召开;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 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 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 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 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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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 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五)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 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 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益; (七)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 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 险。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 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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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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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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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总裁及其他高级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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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百条第(四)项至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删除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其具体规定,见本章程第五章第四节关 于董事会秘书的专节内容。删除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四十八条 高级副总裁、副总裁由总裁 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高级副总裁、 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职权由总裁工作细则规 定。 在总裁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 会指定的董事、高级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代为行使职权。 财务负责人由总裁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和 解聘。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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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条 ……第一百五十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删除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 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第一百八十一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第一百五十五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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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删除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 重视投资者的实际利益,并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 (三)公司原则上应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 行分配,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七)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 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 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 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本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应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 配,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 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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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表决权 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 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 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七)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 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该 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 通过。 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 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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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 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 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 协作。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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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原则上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可以公告方式、电话方式、邮件方式、专人 送出、传真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删除
第二百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和公司网站(http: //www.jingjiamicro.com)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公司网站 (http://www.jingjiamicro.com)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 记后应当在巨潮资讯网和公司网站上披露。 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的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披 露。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巨潮资讯网和公司 网站上披露。删除
第二百〇二条 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的摘要 还应当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上披露。删除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修订前修订后
算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有关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有关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修订前修订后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修订前修订后
 的除外。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 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 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 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 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删除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一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 一条第(一)、(二)、(四)、(五)项情形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修订前修订后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 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二百一十七条 ……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四条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人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涉军特别条款第十一章涉军特别条款
第十三章附则第十二章附则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百三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二百一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 “过”、“不满”、“低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超过”不含本数。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如有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标点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作一一对比。《公司章程》修订事宜尚需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相关人员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公司章程》具体内容以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结果为准。(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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