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603088):宁波精达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10:10:22 中财网
原标题:宁波精达:宁波精达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 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 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 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 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 情况。理和使用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 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 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 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 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 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募集 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材 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 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 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 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 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 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十条、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 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 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 《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并建立项目档案。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 现金管理。 公司投资产品应当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 保本型;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 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 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确 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 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上市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 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 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 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 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 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台账,负责登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 情况、使用效果及未使用募集资金存放状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 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两个交易日内。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有关法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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