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603088):宁波精达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应当在暂缓、豁免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限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批程序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相关部门及人员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证券事务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见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见附件2)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保密承诺书》(见附件3),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事务部收到申请后,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中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惩戒措施,具体参考《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 附件1: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存档编号: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1、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2、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3、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附件2: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存档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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