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达(30017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10:26:16 中财网
原标题:四方达: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一步增强公司透明度,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或事项,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河南证监局。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四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董事会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制订,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三十条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董事和董事会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证券投资部及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投资部及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发生的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一)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三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四条公司财务、对外投资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证券投资部,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四)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四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公司参股、控股子公司接到证券投资部要求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需要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通知,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补充、澄清公告。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九条信息披露的基本程序:
(一)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知情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在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
(二)证券投资部草拟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或授权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五十一条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告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事宜应事先经董事长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公司指定的信息报刊为《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披露的信息也可以刊登于公司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但刊登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网站。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相关文件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交易所的要求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在会议结束后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及相关文件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交易所的要求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五条公司发生无法预测的重大事件,必须在事件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五十六条公司知悉任何公众媒体中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消息,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交易所要求作出公开澄清。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五十八条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前述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秘书对上述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认为属于可豁免、暂缓披露的信息情形的,提请董事长进行审批。

董事长对信息豁免、暂缓披露事项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按照深交所业务规则向深交所申请信息豁免、暂缓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由证券投资部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六十一条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审核等情况。

第七章保密措施和处罚
第六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对外泄漏公司有关信息。

第六十三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六十五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擅自泄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与生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19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