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达(30017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10:26:28 中财网
原标题:四方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决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二)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合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或会议安排,及时、充分地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年报工作规程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五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与内部审计部门召开一次会议,听取该部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的报告,并可讨论、审议其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宜。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员会成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六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九条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两名以上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七章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条除会议记录外,审计委员会还应根据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

第四十一条与会委员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委员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其他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士不得予以阻挠。

第四十二条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决议、会议记录、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议事规则与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六条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七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八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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