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发服务(300917):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其他内部审计制度和程序的依据。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经营单位”)。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风控部(以下简称“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公司党委、董事会的领导和监督,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本部门的全面工作,并配备必要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审计、会计或其他与审计有关的专业职称、职业资格和与职责相适应的实际工作经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工程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任、后续教育及业务培训,公司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本公司其他部门、所属企业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订内部审计制度,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开展对公司战略规划执行情况的审计; (三)开展对公司经济效益、经营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的审计; (四)开展对公司及经营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五)开展对公司的预算执行、财务收支等相关经济活动审计; (六)开展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审计; (七)对公司经济活动中出现重大财务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经济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八)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审计机构、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在审计工作开展中,审计部和审计人员行使以下审计权限:(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审计工作所需文件,包含但不限于规划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和工程结算资料、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以及审计认为有必要的相关资料; (二)要求被审计对象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三)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运用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和相关的硬、软件技术文档;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发现的重大经营风险或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可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分管领导批准,可暂时予以封存;(七)根据审计情况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或对审计过程中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四条审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审计部应当参与社会审计机构的选聘,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审计部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总体部署,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审计委员会审核,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审计部根据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或有关安排确定审计项目,拟定审计项目立项书,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并指定项目经理,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七条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工作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准备阶段: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实施阶段:项目组根据审计方案组织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调查收集资料,审查有关账表、实物和信息系统,综合运用审计抽样、分析性复核和技术经济分析等方法和手段,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报告阶段: 1.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呈报审批后,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2.被审计对象应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提出书面意见,因特殊原因需延期,被审计对象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计部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审计组收到被审计对象的书面反馈意见后,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反馈意见进行判断,确定是否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 4.审计部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呈报审批后,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和资料,做好归档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五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联合监督体系建设,与纪检监察、财务总监、内控、风控、合规等监督资源相互配合,建立审计信息共享、监督结果共用、重要事项联动、整改问责协同等机制,提高内部审计权威性。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对象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对象应当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结果报告审计部。审计部对审计发现问题应建立清单、台账,开展现场检查或跟踪审计,保证整改效果。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将审计问题整改与促进经营管理相结合,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认真研究和剖析其成因,从管理体制和机制上加以改进,通过审计维护资产安全、推动企业发展。审计部应当将发现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线索、失职渎职行为,及时移送公司纪委。公司纪委应当对审计移送问题及时处理,加强协调沟通。 第二十二条对认真履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及时给予表彰表扬或奖励。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加强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实行审计人员、项目经理、部门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复核制度,审计部负责人负总体责任,并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自觉维护公司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财务工作;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被审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干涉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组织、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有权直接向上级单位报告,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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