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雷能(300593):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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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19日 10:51:1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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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新雷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北京
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
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北京
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未经公司相关审批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并对外披露;(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需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三)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四章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二)内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内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三)营销中心及物资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中心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四)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基于需要套期保值的对象的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中心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协议;
(四)内审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财务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公司证券部,证券部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六)内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核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核查结果向董事会汇报。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保密信息对外泄露,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十五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中心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上报总经理,总经理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八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中心应及时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应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内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整理
第二十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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