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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雷能(300593):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10:51:20 中财网
原标题:新雷能: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合法合规原则: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六条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公司预计未完成本年度经营计划、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按照公司内部制度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制度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三)其他捐赠: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以及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需要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的直接及最终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困难个人等。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30万元且不超过200万元的,捐赠方案由总经理审批后报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三)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200万元的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200万元后的每笔捐款,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由股东会批准。

第十四条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累计金额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比例不得超过3%。

本条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财务管理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第十六条公司子公司对外捐赠,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可以授权子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1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十八条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相关部门在取得捐赠方案涉及的相关文件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资料等相关材料后妥善存档备查,并由公司财务部建立备查账簿登记。

第十九条捐赠方案达到披露要求的,财务部应在方案获得批准之后立即通知证券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严格按照本制度和公司内部议事规范执行,防范并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二十一条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薪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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