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雷能(300593):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10:51:20 中财网 |
|
原标题:
新雷能: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北京
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
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北京
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具有相同含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资金。
第五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二章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证券部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门备案一份。
第八条公司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实施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代其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七)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除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外,还应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防止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公司内审部门应定期核查上述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二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定期编制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
第十三条公司内审部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每季度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十五条发生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公司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三章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财务总监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需要发生的资金往来,应当首先严格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在公司的相应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批准后,公司必须与相应的关联方按照批准的内容签订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相应的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得违背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长或主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资金审批权限和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时间,批准资金支付,并向财务人员出具资金支付指示。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未经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情况下,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也不得违背相应的决策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公司依法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总监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分
第二十五条因相关主体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公司关联方违规占用。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等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会启动罢免程序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因上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本管理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