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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雷能(30059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10:51:28 中财网
原标题:新雷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倡导理性投资,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通过有效沟通,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发展环境,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范围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修订制度:起草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修订议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信息披露: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
(三)信息沟通: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四)应急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五)筹备会议: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以及路演活动的筹备,会议材料的准备。

(六)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做好接待登记工作。

(七)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与其他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其他有关中介机构或公司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八)媒体合作:加强与媒体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设立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网站,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十)维护投资者关系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七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情况,对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其他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业绩说明会等;(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公司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三)股东会;
(四)投资者热线;
(五)公司广告、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
(六)媒体采访和报道;
(七)分析师会议、路演;
(八)接待来访、现场参观或座谈交流;
(九)“一对一”沟通;
(十)特定对象调研;
(十一)其他方式。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通过互动易等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时,应当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四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十五条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以及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文件规定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十六条突发事件处理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
(二)诚实、信用;
(三)及时、公平;
(四)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五)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形象的影响。

第十七条突发事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媒体出现重大负面报道;
(二)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
(三)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四)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

第十八条公司对突发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中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

第十九条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五)负责保持与各相关部门或政府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六)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到公司现场参观、交流座谈,需提前3天与证券部预约登记。公司在开展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未经许可不得拍照、摄影摄像、录音。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在参观过程中,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由证券部安排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露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必须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为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相关档案,由证券部进行管理。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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