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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雷能(30059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10:51:28 中财网
原标题:新雷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防范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涉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在募集前,公司应根据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对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等,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募集资金到位后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九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条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手续。

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审批(或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确认的审批流程中规定的相关权限人员审批后)后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遵循审慎性原则、投入产出最大化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十四条公司应加强对募集资金管理,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使用具体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的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五条根据公司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实施进度,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募集资金承诺投入项目的组织实施,总经理依据股东会决议审批项目资金使用额度。

第十六条公司项目管理部门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对投资项目跟踪进行投资效果评估并建立项目档案。

第四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九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二十一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公告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二)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三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上述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四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第二十七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五章募集资金的变更
第三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一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四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五条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上述审议流程,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六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公司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三十八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九条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七章责任追究与风险控制
第四十一条公司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对相关责任人应当按《证券法》规定予以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变更或挪用募集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将按《证券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是确保募集资金安全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运用募集资金的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是确保募集资金安全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十三条发现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擅自挪用募集资金或将募集资金从专款账户转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员工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有权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规占用资金10%的罚款,且有权通过股东会的决议暂停相关人员在公司的一切决策权利,并要求其通过媒体向投资者道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相关人员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不加以坚决制止,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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