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架(002135):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17:15:35 中财网
原标题:东南网架: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汇汇率风险,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业务、掉期业务、互换业务、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但未经公司批准,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主体可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授权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在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事项决策,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3、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上报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部门职责:
(一)财务部:作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和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日常管理等工作。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审计部: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审查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审计总监为责任人。

(三)证券部:作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工作。

(四)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方案,报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如需)后方可执行。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方案中必须明确管理方式、交易规模、币种、风险防范措施等要素,并且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调整方案,确保外汇管理过程不发生较大的风险。

(二)财务部根据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签署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三)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供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四)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

(五)财务部应定期出具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报表,并报送公司经营层、审计部及证券部。

(六)财务部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后,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及董事会,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七)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参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协议中约定的金额、汇率及交割时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解决方案及时上报公司管理层。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重大异常情况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管理层应立即组织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当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需严格按照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监管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开户文件、授权文件、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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