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致酒行(30075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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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19日 18:31:5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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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华致酒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信息或重大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当日内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机构”)。
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其他可能接触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收集、处理的工作。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证券事务部。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八条 公司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 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二) 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 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 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 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 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
(二) 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
(三) 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四) 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事件;
(五) 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十条 应报告的重要会议:
(一)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做出决议;
(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十一条 应报告的重大交易:
(一)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所属机构的,以公司最终合计所持所属机构的持股比例计算。
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三)即将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根据本制度、《公司章程》和有关制度的规定进行事前申报。
第十二条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人”的具体释义见本制度第八章第四十三条规定;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
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3.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
诉讼、仲裁事项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二) 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三) 判决、裁决的执行结果。
第十四条 应报告的重大变更事项:
(一)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或被公司解聘;
(八)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其他重大事件:
(一) 公司及所属机构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净利润为负;
2.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
3. 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质的变化; 4. 期末净资产为负。
(二) 公司及所属机构前项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也应及时报告; (三) 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五)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六)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 公司新商标、专利获得授权;
(八) 公司被行业监管部门检查及结果;
(九) 公司重大工程阶段性进展;
(十) 公司及所属机构接受媒体、机构等特定对象采访、调研等; (十一)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及签署的相关合同;
(十二) 公司及所属机构获得银行的授信;
(十三) 公司及所属机构资产的质押、抵押、担保、融资等事项; (十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重大风险事项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五)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七)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 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 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 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八)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九) 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一) 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深交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二) 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原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三) 公共传媒传递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第一时间给予回函。
公司股票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
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受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向股东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证券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会秘书。公司及所属机构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受人。报告人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办理签收手续。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确认以上人员已收到或知悉此重大信息的报告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机构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所属机构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信息:
(一) 部门或所属机构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公司及子公司董事会或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子公司监事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决议情况; (二) 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及所属机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本机构的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机构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所取得的重要资质扫描件及该资质的含义和对公司业务、技术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说明;
(五)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六)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 报告义务人应明确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定相关联系人;
(二) 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 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 董事会秘书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批。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随时保持通讯畅通,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和补充相关资料,相关人员应当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并应保证其向公司做出的回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未公开重大事项信息的保密
第三十条 如果经确定为重大信息,则在重大信息披露前,可以采取如下保密措施:
(一) 尽量缩小信息知情者的范围;
(二) 对该事件进行内部研究、文件流转时,应以代号等方式将事件的关键内容予以屏蔽;
(三) 对于可能使公司证券价格发生重大波动的敏感信息,尽量采取口头沟通方式,避免在早期阶段以书面方式流转文件;
(四) 如果涉及需聘请外部机构的,需在早期阶段对该事件的核心信息予以保密,并尽快与该外部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事项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重大事项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执行人;
(三) 证券事务部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所属机构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项信息报送资料需由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及所属机构内部重大事项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对外报出的各种文件(如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文件、对外投标的文件等)在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在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的,需事先与董事会秘书沟通,并获得其认可。
第三十六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三十七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澄清。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或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由于知悉不报、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等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露,受到监管部门和深交所的处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上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 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 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 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 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四十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作为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考核的依据,其考核意见作为各部门、所属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考评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第四十二条 如公司所属机构未能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拥有建议该义务人不适合担任其目前所任职务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人”的释义如下:
(一)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三)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二)项第一款所列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本项第一至三款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二)项或本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二)项或本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补充,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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