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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致酒行(30075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18:31:57 中财网
原标题:华致酒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部门、分子公司人员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判断该事项是否可以暂缓、豁免披露后,如该事项需暂缓、豁免披露,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发起《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单》,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及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四条 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并拟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并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登记的事项(见附件一、附件二)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六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附件一: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单

申请日期 经办人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类别□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   
暂缓/豁免披露所涉文件 类型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类 型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原因 及依据   
暂缓披露期限(如适用)□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自登记之日起 个月  
    
    
    
    
    
    
    
是否已签署内幕信息知 情人保密协议□是 □否  
经办人签字   
相关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会秘书审批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长审批意见: 签字: 日期:
附件二: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进程备忘录

知悉阶段知情日期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商讨和决议的内容参与机构和人员参与人员签字
       
       
       
公司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注:
1. “知悉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2. “知情日期”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 “筹划决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采用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进程备忘录仅涉及一项暂缓与豁免的内幕信
息,不同暂缓与豁免的内幕信息事项应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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