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致酒行(300755):委托理财专项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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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19日 18:31:5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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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致酒行:委托理财专项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专项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按照合并口径计算至公司相应的审议标准额度内,并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的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二)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仅可用于现金管理的委托理财),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1、安全性高、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
公司应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委托理财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理财产品的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募投计划实施。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实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八条 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及实施、执行程序、核算与监督
第九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 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
(三) 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
(三) 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未达到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须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理财的闲置募集资金发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负责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 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三) 负责投资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四) 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须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部门,安排专人落实委托理财规划、委托理财产品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包括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督促公司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委托理财的日常运作及其经营管理。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五章 委托理财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 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 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 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对本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事项,由董事会负责说明。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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