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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致酒行(300755):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18:31:58 中财网
原标题:华致酒行: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提高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目的是为了加强本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 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
(五)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审计部和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并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是审计部开展工作的规范性要求。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向审计委员会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向审计委员会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其中要有适当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第十一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二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审计部负责人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 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 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四) 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 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内部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五条 审计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应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 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 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八) 审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 会计报表审计。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报表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了解和评价各公司的财务状况;
(二) 价格审计。对业务部门的采购合同进行内部审计,主要关注采购价格的横向、纵向及询价对比,并对采购程序合理性进行监督;
(三) 内控制度审计。根据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合理、运作是否有效,并提出完善内控制度的建议;
(四) 特殊目的审计。根据公司管理或其他特定要求进行特定目的的审计,包括离任(岗)审计、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关联交易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的审计。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不同侧重点的审计; (五) 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审计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其下列权限:
(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 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 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 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 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 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 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订的其他规定;
(二) 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三) 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四) 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
(五) 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六) 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七) 应诚实地为公司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八) 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九) 在内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十) 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关系;
(十一) 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 审计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年度内部审计目标、具体审计项目、实施时间、各审计项目所需的审计资源、工作重点及后续审计安排。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 审计项目名称;
(二) 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 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四) 审计时间;
(五) 需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六) 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名单;
(七) 审计部的印章和签发日期。

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应当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交换审计意见,提出改进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部。

第三十条 审计部将内部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定后,应根据其批复将审计意见及建议下发至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并视必要程度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对审计意见所述事项进行书面回复及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包括:
(一)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的名称:
(二) 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截止日期;
(三) 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记录;
(四) 审计结论;
(五) 审计人员的姓名和执行日期;
(六) 复核人员的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七) 索引号及页次;
(八) 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经营管理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组织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对审计项目进行后续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采纳审计意见,进行整改工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完成现场审计后,原则上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应在内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对内部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部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

审计人员应当将内部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及审计时间等;
(二) 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 (三) 审计发现,即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的事实;
(四) 审计结论,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所作的评价;
(五) 审计意见,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
(六) 审计建议,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自接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有关内部审计报告的意见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个人和有关单位。审计部应当自上述反馈意见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后续审计,了解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十条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六章 具体实施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对象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审计,通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四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四十五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四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四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是否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六) 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五十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五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五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以及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五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现场审计结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列明审计问题,提出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被审计对象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没有异议;审计部应于收到被审计对象提交的书面意见五个工作日内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作相应修改;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提交给审计委员会审批;内部审计报告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向被审计对象下发。

第五十五条 审计部提出报告并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应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被审计对象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跟踪审计。审计部应根据经批准后的审计报告编写审计发现问题跟踪表,被审计对象应配合审计部在审计发现问题跟踪表中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列明拟整改完成时间,拟采取措施等进行反馈。

第五十六条 审计报告出具以后由于情况变化或发现新的重要数据,事实查明后,被审计者如有异议,可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做出答复。在被审计对象提出申诉期间,原审计问题跟踪表中的相关事项仍须继续执行。

第五十七条 如为避免股东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击审计,则可不按上述审计程序执行。

第五十八条 审计部应编写内部审计底稿模板、底稿索引标准、内部审计报告模板及内部审计手册。

第五十九条 内部审计档案包括:
(一) 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
(二) 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 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 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 审计处理决定以及审计执行情况报告;
(七) 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 有关审计会议的记录;
(九) 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第六十条 审计部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保管、检查、借阅等制度,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应分类保管,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八章 奖惩机制
第六十四条 公司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六十五条 公司已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

第六十六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通报批评、降职、追究经济责任等的建议: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公司给予降职、追究经济责任等处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泄露公司秘密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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