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 3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 6
三、总经理工作细则 ............................................................................................................... 8
四、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 9
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12 六、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 23
七、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24
八、融资管理办法 ................................................................................................................. 26
九、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 27
十、委托理财专项制度 ......................................................................................................... 29
十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36
十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70
十三、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72
十四、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81
十五、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 88
十六、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规范 ......................................................................................... 92
十七、内部审计制度 ............................................................................................................. 94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
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
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
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
| |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
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因参
与转融通出借股份导致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总股本百分之五的,适用前款规定。 |
2 |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
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
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
3 |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 |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
|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
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
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
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
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
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
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4 |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
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
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
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公告前五日内; |
|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公告前十日内;
…… | …… |
5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
6 |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
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执行。 | 删除此条规定 |
7 |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公告前 30天,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和季度报告公告前 10天等重要时点,提前
将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具体要求告知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
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
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
提示相关风险。 |
8 |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
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
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 删除此条规定 |
9 | 新增此条规定 |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
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
|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
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
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
10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
……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
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
户、离任职时间等):
……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
11 |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现任和离职半年内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
信息应进行登记备案,根据信息变动情况
及时予以更新并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
券账户基本信息应进行登记备案,根据信息
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并保证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12 |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
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
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公司报告减持计
划,由公司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减持
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
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
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 | 第十三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十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报告减持计划,由公
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
| 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
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
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
四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
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
月。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
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
13 | 新增此条规定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
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
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及
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4 | 新增此条规定 |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
上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
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
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
增持计划。 |
15 | 新增此条规定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
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
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
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
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
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
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
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
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
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
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
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
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
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
计划。 |
16 | 新增此条规定 | 第十七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
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
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
(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
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17 | 新增此条规定 | 第十八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但
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的 2%的股份,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
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二时,或者在
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
(如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
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
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
律师核查意见。 |
18 | 新增此条规定 |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的,
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
公司的上市地位,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
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
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
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 |
| | 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继续增加其
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
地位,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
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二的,应当
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
增持公司股份。 |
19 | 新增此条规定 | 第二十条 本制度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
款规定的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
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前后的
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
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
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如
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
要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
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
变化; |
| | (九)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
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
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
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公司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
20 | 新增此条规定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
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
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
施情况。 |
21 | 新增此条规定 | 第二十二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
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
本公司股份。 |
22 |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
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
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
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
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
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删除此条规定 |
23 |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
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
结果。 | 删除此条规定 |
24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
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
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
用。 | 删除此条规定 |
25 |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 删除此条规定 |
|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 |
26 |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
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
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
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
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指
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持有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
务。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
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
项。 |
| | 第二十四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
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
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
27 | 第二十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圳证券交
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
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 第二十五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可
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
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
28 |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 第四章 股份锁定与解除限售 |
29 |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
| 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并及时披露以
下内容:
…… | 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
时披露以下内容: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
30 |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并及时披露以
下内容: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
时披露以下内容: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
《委托理财专项制度》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华致酒行连锁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
财事项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
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致酒行
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事项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
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
2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
及子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
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
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
品的行为。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
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全资《 子公司
和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
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的行为,
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
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
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
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
目的的投资。 |
3 |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
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
何委托理财活动。 |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按照合并口径计算至公
司相应的审议标准额度内,并报经公司审
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
动。 |
4 | 新增此条规定 | 第四条《委托理财原则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
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仅可用于现
金管理的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
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使用进度;
(二)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
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
(仅可用于现金管理的委托理财),还须符
合如下条件:
1、安全性高、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
承诺。
2、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结算账户(如
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
途。开立或注销产品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
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
5 | 第四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
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
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
发展为先决条件。 | 第五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
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
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
展为先决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
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
6 | 第五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
风险,理财产品的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及
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
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并与受托方签
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
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
风险,理财产品的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及财
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
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公司应与受托方签订
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
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委
托理财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
好、安全性高的产品。理财产品的主体与公
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
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 |
| | 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
经营资金需求和募投计划实施。 |
7 | 第六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
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
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募投计划实施,
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
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
应当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相关规
定执行。 | |
8 | 第九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
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投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合理预
计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四)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
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五)除上述规定外,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
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须适用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
定。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 | 第九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
(三)《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
9 | | |
| | 第十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
(三)《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
10 | | |
| | 第十一条《未达到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审
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根据《公司章
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执行。 |
11 |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 第十二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
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
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
财额度。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
理财的,还须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
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为准。 |
12 | 第十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
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监事会及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理财的闲
置募集资金发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第十三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委托
理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审
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
用于理财的闲置募集资金发生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需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
13 |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
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
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
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
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 |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
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
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负责委
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责
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
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等情况,
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
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
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
| 重大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
足额到账。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
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
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四)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
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
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
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
须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
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
度内,按公司授权政策实施委托理财活动。 |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
施,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三)负责投资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
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四)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
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
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
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重大异常情
况须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
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
14 | 第十三条《财务部应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
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
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
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 删除此条规定 |
15 | 第十四条《财务负责人应在委托理财事项
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董事会报备本
次委托理财相关资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次委托理财基本情况统计表(产品
名称、发行主体、产品类型、产品期限、认
购金额、收益率、资金来源、其他相关说明
等);
(二)此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委托理财基本
情况统计表(产品名称、发行主体、产品类
型、产品期限、认购金额、收益率、资金来
源、是否到期、其他相关说明等);
(三)本次委托理财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与本次委托理财相关的其他资料文
件。 | 删除此条规定 |
16 | 第十五条《对于需要保密的投资理财事项
及产品的信息保密措施: | 删除此条规定 |
| (一)投资理财事项的申请人、审核人、审
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应相互独立;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受托人相关工
作人员须对委托理财事项保密,未经允许
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有关的信息;
(三)公司委托理财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
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理财产品,否
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7 | 第十六条《财务部根据委托理财管理相关
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实施复核程序后,建
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
目明细账表。财务部应对公司的每一项委
托理财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 | 删除此条规定 |
18 | 第十七条《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
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
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
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 删除此条规定 |
19 | 第十九条《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委托理财
的日常运作及其经营管理。公司监事会、独
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
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
活动。 | 第十七条《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委托理财的
日常运作及其经营管理。公司审计委员
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
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
关投资活动。 |
20 |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证券法》《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
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
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
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
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
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
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
| |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
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
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
| 《信息披露管 | 办法》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加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
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 | 第一条 为规范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及公平
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
关者的合法权益,
…… |
2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
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
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
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
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
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
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
3 |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办法,并接受中
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
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
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4 | 新增此条规定 |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 |
5 |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公司股东
权益的有关信息等。 |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公司治理的有关信
息、公司股东权益的有关信息等。 |
6 |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
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发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
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
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
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
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
告。 |
7 |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
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
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
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
露或泄露。
……
(四)本公司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
个人。 |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
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
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
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
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
露、透露或泄露。
……
(四)本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机构或个人。 |
|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
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
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
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
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公司与特定对象进
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
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 |
8 | 新增此条规定 | 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
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
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
9 |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
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
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
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
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 删除此条规定 |
|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
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
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 |
10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
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均应当披露。季度报告应当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
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
重大影响的信息,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均应当披露。季度报告应当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披露。
…… |
11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
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
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
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
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 |
12 | 第三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
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
以披露。 |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
|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
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
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
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
免除。 |
13 | 新增此条规定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
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识别并披露下列可
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
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占有率和
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
未达预期,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
等可能被替代或者被淘汰,核心技术人员
发生较大变动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
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降等;
(三)债务及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负债率
上升、流动比率下降、财务费用增加、债务
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借款或提高借款条
件等;
(四)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
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增长停滞、 |
| | 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等;
(五)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
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
重大风险。 |
14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
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
报告。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
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
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
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
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
者弥补亏损的;
…… |
15 | 第四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
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
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 第四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
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
|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
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
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
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
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
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
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
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
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
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
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
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
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
|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
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
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 |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
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
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16 | 新增此条规定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
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
17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
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
(三)公司及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相关筹
划、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
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
(三)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
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
18 |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
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
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 |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
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19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
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
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
| 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
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
以书面方式问询。
…… | 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
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
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 |
20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
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 删除此条规定 |
21 | 第六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说明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的监事人数,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
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以及议案
是否获得通过;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审议通过的议
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在监事会决
议公告中明确说明;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删除此条规定 |
22 | 新增此条规定 | 第五节股东会决议 |
23 | 第六十五条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
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备案。
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10%,应当向交 | 第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 易所提供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证
明文件,以及曾向董事会、监事会请求召开
股东大会但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相关证明文
件。 | 在公告股东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百分之十,应当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
表决权股份的证明文件,以及曾向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请求召开股东会但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不同意召开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职责的相关证明文件。 |
24 | 第七十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
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
前款规定。 | 第七十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
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
用前款规定。 |
25 | 第八十条 公司仅允许为纳入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发生第六
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公司章程》
约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发生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公司章程》
约定需经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
26 | 第八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
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
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
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
当及时披露。 | 第八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千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
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
情形。 |
27 | 第九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 第九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
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
上升或者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 |
|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
《上市规则》第 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
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
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披露年度业
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按照
《上市规则》第 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
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
28 | 第九十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
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
重大差异。上市公司预计实际数据与业绩
快报披露的数据之间的差异幅度达到 20%
以上的,或最近预计的报告期盈亏性质(包
括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发生变化、期末净资产发生方向性变化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说明修正内容
及修正原因。
公司预计实际数据与招股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或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已披露的盈利预
测数据之间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
或最近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盈亏性质发生
变化、期末净资产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
及时披露修正公告,说明修正内容及修正
原因,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 | 第九十七条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
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
重大差异。公司预计实际数据与业绩快报
披露的数据之间的差异幅度达到百分之二
十以上的,或最近预计的报告期盈亏性质
(包括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发生变化、期末净资产发生方向性变
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说明修正内
容及修正原因。 |
| | 第九十八条 公司预计实际数据与招股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或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已
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之间的差异幅度达到
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或最近预计的报告期
净利润盈亏性质发生变化、期末净资产发
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说明修正内容及修正原因,并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
| | 第九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修正公
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该方
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方案前,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
关文件。
……
(八)有关咨询办法。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根据有
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公告。
……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
明;
……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
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
核实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该方
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
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
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方案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提交相关文件。
……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其他内容、有关咨询办法。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
易异常波动公告。
……
(三)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函询情
况;
(四)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
明;
……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
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
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财务数据、
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形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
| |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
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四)相关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本办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适
用于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的回购。
因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等而进行的回购,依
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执
行。 |
29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
会决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回购股份方案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
决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回购股份方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
(十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
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
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
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
30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回购方
案后五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
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
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
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
比例。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回购方
案后五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
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十
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
持股数量、比例。
…… |
31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回购股份后拟予以
注销的,应在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对
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回购股份后拟予以
注销的,应在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对回
购股份作出决议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刊登公告。 |
32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或者其他原
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
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
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的;
……
(五)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
人民币 3,000万元的;
(六)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用评级机构
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
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七)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
让、报废;
(八)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九)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
净资产的 10%;
(十一)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
的重大损失;
(十二)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
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二)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或者其他原
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
依据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转
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股份
数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的;
……
(六)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未转换的面值总额少于三千万元的;
(七)资信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
信用评级结果的;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
| 情形。 | |
33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行使赎回权时,应当
在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
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赎回公告应当
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
内容。
赎回期结束,公司应当公告赎回结果及影
响。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可转
换公司债券约定的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
计可能触发赎回条件的,应当在赎回条件
触发日五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
告。
公司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发
布公告,明确是否行使赎回权。公司行使赎
回权的,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后每个交易
日披露一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并在赎回期
结束后披露赎回结果及影响;公司不行使
赎回权的,应当充分说明不赎回的具体原
因。 |
34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
件的次一交易日发布回售公告,并在满足
回售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
回售公告。回售期结束,公司应当公告回售
结果及其影响。 |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
的次一交易日披露,此后在回售期结束前
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回
售期结束,公司应当披露回售结果及其影
响。 |
35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以上的股
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
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
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应
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时,及
时对外发布公告。 | 第一百二十四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日内编制权益变
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
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
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
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
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日内,
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情形除外。 |
36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以上的股
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
买卖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公
司股份总数的 1%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 | |
| 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委托公司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
作出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股份变动的数量、
平均价格、股份变动前后持股情况等。 |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在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 36个
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
行使表决权。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
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
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 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
报告,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其拥有权
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
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 5%的,应当依照前
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
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
票。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相
关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的规定办理。 |
37 | 新增此条规定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
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
少 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
司,并予公告。 |
38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因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
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或者
变动幅度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的,
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
起两个交易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权
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
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或
者变动幅度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
之五的,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
登记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
司股东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因
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 |
| | 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的,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自公司
董事会公告有关减少公司股本决议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
39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
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依法披
露前,如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立即问询有关当事人并对外
公告。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
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依法披露
前,如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公司
应当立即向当事人进行查询,当事人应当
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公司应当及时作出公
告。 |
40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
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决
定时,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
整或者破产清算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下列事项:
(一)公司作出申请决定的具体原因、正式
递交申请的时间(适用于公司主动申请情
形);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
的事实和理由(适用于债权人申请情形);
(三)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对公司
的影响说明及风险提示;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
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决
定时,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
整或者破产清算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披露下列事项:
(一)公司作出申请决定的具体原因、申请
目的、正式递交申请的时间以及已履行和
仍需履行的审议程序(适用于公司主动申
请情形);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
的事实和理由,以及申请人与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适用于
债权人申请情形);
(三)破产事项被法院受理可能存在的障
碍及解决措施(如适用);
(四)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对公司
的影响说明及风险提示;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
| | (六)后续是否进入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
算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可
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的相关
风险提示;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
容。
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的,除应当按照
前款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披
露明确的和解协议草案,并充分提示和解
不成功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制定和解
协议草案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小
投资者利益,并按照《上市规则》等规定,
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根据本条规定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
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
据,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
41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
请后、宣告公司破产前,公司应当就所涉事
项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公司或者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十
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及申请时间、申请理由等情况;
(二)公司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及申请时
间、申请理由等情况;
(三)法院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公司重整
或和解申请的裁定、裁定时间及裁定的主
要内容;
(四)债权人会议计划召开情况;
(五)法院经审查发现公司不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情形而作出驳
回公司破产申请裁定、裁定时间、裁定的主
要内容以及相关申请人是否上诉的情况说
明; | 删除此条规定 |
| (六)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
42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重整期间,公司应当就
所涉事项及时披露如下内容:
(一)债权申报情况(至少在法定申报债权
期限内每月末披露一次);
(二)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情况(包括向法
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时
间、重整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等);
(三)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通过和法院批
准情况;
(四)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情况;
(五)与重整有关的行政许可批准情况;
(六)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原因及时
间;
(七)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的原因及时
间;
(八)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重整期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
交易所及《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停牌、复
牌和风险警示处理。 | 删除此条规定 |
43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被法院裁定和解的,
应当及时就所涉事项披露如下内容:
(一)债权申报情况(至少在法定申报债权
期限内每月末披露一次);
(二)公司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草案的时
间及草案主要内容;
(三)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通过和法院认
可情况;
(四)与和解有关的行政许可批准情况;
(五)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的原因及时 | 删除此条规定 |
| 间;
(六)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的原因及时
间;
(七)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
44 | 第一百五十条 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
期间,公司应当及时就所涉事项披露以下
情况:
(一)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的重大进展
情况;
(二)因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
划或者和解协议,法院经管理人、利害关系
人或者债权人请求,裁定宣告公司破产的
有关情况;
(三)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删除此条规定 |
45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
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决
定时,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重整或
者破产清算的五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司专
项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截至自查报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截至自查报告披露日,公司存在的违
规对外担保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尚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四)其他应当予以关注的事项;
(五)上述事项的解决方案及可行性。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专项自查
事项进展情况,直至自查事项结束。 |
46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依据《企业破产法》
的规定对债权人申请提出异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异议所涉及的具体内容。 |
47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
请人撤回申请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撤回
时间及原因。法院作出裁定的,公司应当在
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披露。
在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前,公司应
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进展公告,对破产申
请被受理的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可能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的风险等进行
提示。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公司
应当在收到裁定后及时披露法院作出裁定
的时间以及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对法院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
48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
报告并披露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
算申请的相关进展情况,包括:
(一)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
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
(二)法院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重整、和
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
(三)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法院受理重整、和解
或破产清算申请的相关进展情况,包括: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
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
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
解协议或清算;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
况。
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上
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 |
49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者
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
报告并披露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适用于债权人申请情
形);
(二)法院作出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
算申请裁定的时间及裁定的主要内容;
(三)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
管理人名称、负责人、成员、职责、处理事
务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四)负责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信息披露
事务的责任人情况(包括责任主体名称、成
员、联系方式等);
(五)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同时在公告中充分揭示其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
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
公司应当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披露下列
事项:
(一)申请人名称;
(二)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以及裁定书的
主要内容;
(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对公司的影响;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
容。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充分提示其股票可能存
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50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采取管理人监督运
作模式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和交易所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管理人应当及时将
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事项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督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勤勉尽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采取管理人监督运
作模式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自行管理财
产和营业事务职权范围,公司董事会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管
理人应当及时将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事项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督促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51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进入重整、和解程序
的,其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涉及增加或减少
公司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
公司分立、收购本公司股份等事项的,应当
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表决和审批程序,
并按照本办法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 删除此条规定 |
52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
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
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 |
| 所报告并披露:
……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
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
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
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
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
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
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十一)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
(十三)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
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
本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
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
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
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
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
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
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
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
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
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
| |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
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
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
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
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
故;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
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八)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
理;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
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
件。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
用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
53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
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
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
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
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
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
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
外发行融资方案;
……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
| (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
董事)、关键技术人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
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
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
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
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
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
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五)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十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情形。 |
54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
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
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亿元的,应当及时
披露,并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提
示合同的生效条件、履行期限、重大不确定
性等;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
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
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期末总资
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一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
终止或者履行完毕等。 |
| (二)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
当事人基本情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
司发生的购销金额以及公司董事会对当事
人履约能力的分析等;
(三)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
格、结算方式、签订时间、生效条件及时间、
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合同履行对公司当前会计年度及以后会
计年度的影响、对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
等;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如有);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出现
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
或者履行完毕等。
公司销售、供应依赖于单一或者少数重大
客户的,如果与该客户或者该几个客户间
发生有关销售、供应合同条款的重大变动
(包括但不限于中断交易、合同价格、数量
发生重大变化等),应当及时公告变动情况
及对公司当年及未来的影响。 | |
55 | 新增此条规定 |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
56 | 新增此条规定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
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
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
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
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
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 |
| | 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
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
57 | 新增此条规定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
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
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
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的其他情形。 |
58 | 新增此条规定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
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
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
59 | 新增此条规定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
闻。 |
60 | 新增此条规定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
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
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
露临时报告。 |
61 | 新增此条规定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
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
露期限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的情况等。 |
62 | 新增此条规定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
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
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
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
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
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等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
| | 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
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 |
63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或其
指定人员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
告义务人”)。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
资料的义务。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以
下简称“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董
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
料的义务。
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
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
相关人员。 |
64 | 第一百七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
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的信息出
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
务并及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
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
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的信息
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
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
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决议情况;
…… |
65 |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
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
提出处理建议。 | 删除此条规定 |
66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
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
作,……。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
67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
通报、发布程序:
……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
报告;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
通报、发布程序:
……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
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
露工作。
…… |
68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
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不会
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
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
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
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
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不会
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
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
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
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
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
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
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
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
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
采取措施并及时公告。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
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应及时
公告:
…… |
69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
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
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
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
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
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
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公告。 | |
70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
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
息泄露,公司应及时公告:
…… | |
71 |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
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 | 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
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 |
|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
立、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
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
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 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
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档案文
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
究情况(如有)等。 |
72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
下内容:
……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
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
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
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收回其所得
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73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 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十五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
|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季度报告
公告前 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
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 |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季度报告
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或者进入决策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 |
74 | 新增此条规定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
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
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