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股份(30158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本工作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有关制度及本细则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有关制度或本细则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过半数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档案管理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在召开临时会议前以通讯、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出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为委员在行使表决权时提供充分的依据。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及与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相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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