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股份(301587):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19:05:29 中财网
原标题:中瑞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有关制度及本细则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有关制度或本细则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全部成员均需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

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过半数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审计部,决议的落实由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的协调由审计部负责人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会议议案提供公司以下书面材料中相关内容,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材料;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以上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以下书面决议材料中相关内容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审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在召开临时会议前以通讯、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出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为委员在行使表决权时提供充分的依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以及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相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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