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 >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调整治理结构并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维护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 |
--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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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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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发起
人11名。 | 第十五条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发
起人11名。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
司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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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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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
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借款、担保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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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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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
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
理。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需。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者法律、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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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
式进行。 |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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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
决议中明确授权实施股份回购的具体情形和
授权期限等内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回购
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
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
超过3个月。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
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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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
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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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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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使质权。 |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
《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已上
市交易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已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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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
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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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出席或委
派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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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本章程
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 |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及《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予以提供。
······ |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及信息使用用途和保密承诺的书面文
件,公司核实后予以脱敏提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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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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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公司股东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
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但公司
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
系不受影响。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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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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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
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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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
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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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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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
|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劵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劵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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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四)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定发行不
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
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
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定发行
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
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
开日失效;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需要股东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
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
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
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
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需要股东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
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
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之和。
······ |
| |
| |
| |
|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
/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依据《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东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为
股东会的召集人。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告。 |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
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
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
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依据《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东会的审计委员会或
者股东,为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
公告。 |
| |
| |
| |
|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
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 |
| |
| |
| |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提供必要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提供必要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
|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 |
| |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 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会议召集人和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 |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
| |
| |
| |
| |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
| |
| |
|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
记日仍为原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
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
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会延期
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
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
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
| |
| |
第六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 |
| |
| |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
| |
| |
| 为法人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委
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 |
| |
| |
| |
|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述职报告。 |
| |
|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第七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
改;
(四)《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
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七)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
项所述担保事项;
······
(十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
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项、第十二项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七)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
项所述担保事项;
······
(十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
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项、第十二项所述提案,除应
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
| |
| |
|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
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
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
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出席会议监事也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
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
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也可向会 |
| |
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
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
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
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
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会说明理由,
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
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前述情形的,股
东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
上述情形。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
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
议的监事予以监督。 | 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要
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
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
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
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会说明理
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
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前述
情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
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
| |
| |
| |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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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在对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进行
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采用
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公司董事会须制备适合累
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股东会仅选举或变更一名独立董事、非独
立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分
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
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
高到低排序,位于该次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含本数)之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
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
为准)的二分之一。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实行
累积投票制度。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股东会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
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采用累积投
票方式表决,公司董事会须制备适合累积投
票方式的选票。
股东会仅选举或变更一名独立董事或
非独立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
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
序,位于该次应选董事人数(含本数)之前的
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
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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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或
董事会提名,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
前述有提名权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
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
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有
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
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
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并在
股东会召开前披露,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
的了解。被提名人应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做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监事职责。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 第八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
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
东或董事会提名,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前述有提名权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
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
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
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六十一条规定
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
到上述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
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并在股
东会召开前披露,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
的了解。被提名人应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做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董事职责。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
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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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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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现场参会股东人数不足
的除外。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现场参会
股东人数不足的除外。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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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
会通过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通过
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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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
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
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
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期间,按审议选举董事议案的股东会
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
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
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以上期间,按审议选举董事议案的股东
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
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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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到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董事会成员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
算,到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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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勤勉义务: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
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
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
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将公
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二)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
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
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
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
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
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
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六)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创
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上述
要求履行职责。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条规定。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勤
勉义务:
(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
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
损害公司利益。
(三)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章程、本规则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章程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
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获取不正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
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七)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
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
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
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八)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
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
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
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
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
(九)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
务报告和有关公司的传闻,及时了解并持
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
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
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
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十)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
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公司利益被侵占
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十一)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
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
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
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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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
或者信息。
(十二)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
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
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
行社会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规定、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要求
履行职责。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条规定。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直至生效后
的2年内或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仍然有效;其
对公司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辞职或任期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所
负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直至生效后的2年内或任期
结束后的2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秘密的
保密义务在其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所负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
名,经董事会决议决定,可以设副董事长。董
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职工董事1名,职
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经董事会决议决定,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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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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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在股东会的授权权限范围内对下
列交易事项进行审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上市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
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
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股东会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授予董事会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在股东会的授权权限范围内对
下列交易事项进行审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上市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
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
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股东会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授予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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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前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的权限如下(如构成关联交易,应按第一百二
十三条执行):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
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上述规定 | 会批准前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的权限如下(如构成关联交易,应按
第一百一十八条执行):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
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上
述规定 |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
限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批;但若董事长为
关联董事,则该等关联交易仍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批准。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
按照前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
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
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
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达到董事会审批
权限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批;但若董事
长为关联董事,则该等关联交易仍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批准。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
免按照前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
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
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
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
准,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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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公司董事会原
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电话、
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
等形式召开。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
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公司董事会原
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电
话、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
设备等形式召开。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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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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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审慎履行
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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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中涉及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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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
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
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
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
|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
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
|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勤勉
义务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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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
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工作
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
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
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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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
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
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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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
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
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
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与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会沟通,要求排除妨碍。 |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
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
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
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与董事会、股东
会沟通,要求排除妨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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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
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的;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
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
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
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的;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
认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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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
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协调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
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
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
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
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相关监管部门所有问
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 | 第一百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
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
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
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
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
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相关监管部门所有
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
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
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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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相关监管部
门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
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和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
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
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
提醒并立即如实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和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
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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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二)连续3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
训;
(三)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
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的。 | 第一百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
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
重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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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
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
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之后,董
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
新的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
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
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
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
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
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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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违反《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在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违反《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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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分
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赔偿责任。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
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进
行分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
5%。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
见。 |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
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
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
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 第一百七十九条 进行利润分配时,公
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
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电
子邮件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
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
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
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
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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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
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
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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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
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
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
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
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
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
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
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
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
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
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
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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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
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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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
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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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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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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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发出;
(四)以公告方式发出;
(五)以电子邮件发出。
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通知方
式。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发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以电子邮件发出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通知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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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公司召开董事会、
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均可以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三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公司召开董事
会的会议通知,均可以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
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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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特
快专递或挂号邮寄送出的,自交付快递公司或
邮局之日起第2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传真或电子邮寄方式送出的,以该传真或
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
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2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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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违反《公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 |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违反《公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
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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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 第二百二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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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
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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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
、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 | -- |
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应当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
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
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公司职工代表监事1人;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
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 -- |
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
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
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
其他部门报告;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监事
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 |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
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
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
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
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
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
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 | -- |
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
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
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
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
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
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