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思壮(002383):《市值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19:16:11 中财网
原标题:合众思壮:《市值管理制度》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切实推动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科学性原则。综合考虑市值影响因素,结合行业及市场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值管理体系,合法合规运用市值管理工具。

(三)系统性原则。按照系统谋划、整体推进的原则,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动态,主动作为,常态化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在市值管理工作中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及公司市值管理总体规划,监督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上市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五条公司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实时监测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如发现公司的上述指标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或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研判可能的原因,必要时应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报告,审慎分析调整市值管理策略,合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促进上述各项指标真实反映公司质量。

第九条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

第四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条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增强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出现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可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综合运用市值管理方式,促使公司股价充分反映公司价值。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单位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20 20%
(一)连续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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