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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洛华(00079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19:35:33 中财网
原标题:英洛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在六十日内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应当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董事和聘任新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每年不定期召开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应当在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和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据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者通讯表决,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决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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