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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洛华(000795):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19:35:37 中财网
原标题:英洛华: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的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监察部,审计监察部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监察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审计监察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监察部的全面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监察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包括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四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监察部的有效运行。公司审计监察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其他需履行的职责。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监察部的主要审计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其他需履行的职责。

第十六条审计监察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监察部应当将公司重大或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审计监察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常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审计监察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公司领导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财务信息等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信息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十九条审计监察部主要审计工作范围为:
(一)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重大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并签署意见;
(六)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七)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八)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公司进行的审计;(九)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监察部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为: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五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为五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十年。审计档案除公司审计监察部工作需要、公司内部相关工作必需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力
第二十二条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监察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或个人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五)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七)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报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后,可以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经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审计监察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审计监察部可以对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审计监察部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审计监察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并及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经营活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监察部应当将大额非经常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七条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审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对已经或可能导致不利后果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九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对大额非经常性资金往来事项进行审计。在审计非经常性资金往来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资金往来方是否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
(二)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是否按照审批内容签署了交易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
(四)是否存在公司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情况;
(五)是否对公司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十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对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对重大或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对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对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审计监察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第三十六条审计监察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四)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七条审计监察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十八条公司内部机构和个人违反本制度,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拒不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审计监察部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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