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能源(001286):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19:45:17 中财网
原标题:陕西能源: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总经理的工作和行为,确保公司经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
能并高效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陕西能源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经理层,在董事会的领导下,执行董事会决
议,并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经理层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
经理工作,并可根据总经理的委托行使职权,对总经理负责。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济师、
总工程师及总法律顾问兼首席合规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
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在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六条《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以及被证券监管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过聘任可以连任。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会指定1名经理层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其职责。

董事可兼任总经理或经理层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与义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八条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
董事会授权决定一定金额内的投资项目,批准经常性项目费用和
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拟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以及子公司、分公
司的设立或者撤销方案;
(九)拟订公司内部的改革、重组方案;
(十)拟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修正案;
(十一)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十三)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
(十四)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
管理人员;
(十五)拟订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拟订公司建立
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和合规管理体系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六)拟订公司的担保方案;
(十七)拟订公司融资方案、资产处置方案以及对外捐赠或
者赞助方案;
(十八)拟订公司收入分配方案、年金方案;
(十九)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
(二十)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生产
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工作;
(二十一)提出公司行使所出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重大事
项的建议;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完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和
任务,履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由经理层履行的职权;
(二)根据分工和授权开展工作,并对授权分管范围内的工
作负责;
(三)负责在分管职责范围内,根据授权决定资金、资产运
用及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四)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管理计划,制定分
管范围内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负责监督落实分管部门的管理制度及具体规章;
(六)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
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一条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带头执行公司制度,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总经理报告制度。

(一)总经理以定期报告方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总经理应
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按照董
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公司对外报送的重要文件,应经总经理签署或签
第十四条
发;需要董事长决定的,由董事长签发。

第十五条总经理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在研究有关安全生产,职工工资、福利、
第十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
见。

第十七条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持有或转
让。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和贯彻落实总经理办
公会决议的工作,可以通过工作例会、专题会议、公文和日常办
公流程等形式,进行研究布置、协调督办、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公司经理层组织的重要会议由总经理主持,也可
由总经理委托相关领导主持;专题会议按分工主持,均依照有关
会议管理规定和议程安排完成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执行,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会议应有完整会议记录,并进行保管。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
重要事项。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由《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
则》规定。会议规则如下: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层全体人员参加。因故不能参
加会议的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会前对议题提出书面意
见;
(二)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由总经理确定;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问题,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总经理提出主导决策意见,并形成会议
决议和纪要,以备督查。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以《总经理办公会
纪要》的形式发布和执行;
(四)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先由分管领导审
核;分管领导应事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相关议题,提出意见。对
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应不提交或向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说明;
(五)以上各类会议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可邀请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董事会秘书等列席,亦可指定公司有关部
门、所出资企业有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收集、会议通知、会务
承办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三条会议记录应当全面、客观,有重要决定的会议
记录,参加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或意见,形成《总
经理办公会纪要》。纪要的内容主要包括:会别、会次、时间、
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议定事项,由总经理
或主持人审定、签署、决定印发。《总经理办公会纪要》应当报
送董事会秘书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参加和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
公司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全
体经营班子成员贯彻落实,经营班子成员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实施或督办;负责实施的职能部门应制定相应工作计划,进行分
解落实,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督办。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七条对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
董事会委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评价结果由董事会确
定。评价分年度评价与任期评价。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对总经理及经理层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绩效评价是确定经理层薪酬及其他激励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第三十条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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