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能源(001286):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 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 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 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 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 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 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 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 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 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 披露处理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附件一)、《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 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证券管理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管理部妥善归 档保管。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 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交由证券管理部妥善保管。保管 期限为十年。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 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的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 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 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 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 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 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 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 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2.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一: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 )作为陕西能源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 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 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 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 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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