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能源(001286):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举董事行为,保障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 第二条 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将所拥有的 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 董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的 议案。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者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 选举职工代表董事时,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独 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六条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 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多 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或其 第八条 指定人员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实行累积投票制。董 事会须备置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表决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 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九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 第十条 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 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 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效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 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表决权(亦称本次表决票数、本次累 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的人 数重新计算股东表决票数。 第十二条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 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 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 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 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 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三条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 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 选人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 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 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股东会表决完成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 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情况,由会议主持人现场公布当 选董事名单。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五条董事当选的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 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 之一。 (二)若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 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 人数的,股东会应就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 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三)经股东会首次选举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股东会应 按规定程序和上述操作细则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 投票。 (四)经股东会再次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则分别按 以下情况处理: 1.经选举已符合当选条件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在当选董 事人数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董事人数时,新当选的 董事即需履行各自职责; 2.经股东会再次选举仍不能选出当选董事的,致使当选董事 人数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董事人数时,则原任 董事不能离任。原董事会应在10日内召开会议,重新推荐缺额 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直至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 《公司章程》规定最低董事人数。其他董事已经当选的选举结果 仍然有效,但任期应推迟至缺额董事选举产生并至少达到法定或 《公司章程》规定最低董事人数后方可就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累 第十九条 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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