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能源(001286):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19:45:20 中财网
原标题:陕西能源: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举董事行为,保障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
第二条
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将所拥有的
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
董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的
议案。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者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
选举职工代表董事时,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独
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六条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
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多
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或其
第八条
指定人员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实行累积投票制。董
事会须备置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表决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
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九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
第十条
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
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
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效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
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表决权(亦称本次表决票数、本次累
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的人
数重新计算股东表决票数。

第十二条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
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
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
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
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
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三条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
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
选人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
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
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股东会表决完成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
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情况,由会议主持人现场公布当
选董事名单。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五条董事当选的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
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
之一。

(二)若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
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
人数的,股东会应就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
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三)经股东会首次选举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股东会应
按规定程序和上述操作细则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
投票。

(四)经股东会再次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则分别按
以下情况处理:
1.经选举已符合当选条件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在当选董
事人数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董事人数时,新当选的
董事即需履行各自职责;
2.经股东会再次选举仍不能选出当选董事的,致使当选董事
人数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董事人数时,则原任
董事不能离任。原董事会应在10日内召开会议,重新推荐缺额
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直至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
《公司章程》规定最低董事人数。其他董事已经当选的选举结果
仍然有效,但任期应推迟至缺额董事选举产生并至少达到法定或
《公司章程》规定最低董事人数后方可就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累
第十九条
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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