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能源(001286):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和行为,促进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充分履行 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 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 应的工作职权。 公司设证券管理部,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日常工作机 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第三章 任免程序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 第六条 事会秘书。公司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参考本细则第二章执行。 第七条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资料。资料发生变更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 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一 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 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 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主要 职责: (一)组织开展公司治理研究,协助董事长拟订有关重大 方案、制订或者修订董事会运行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落实公司治理有关制度,管理相关事务; (三)履行股东会工作有关职责,组织做好股东会运作制 度建设、会议筹备、议案准备、资料管理、决议执行跟踪、与股 东沟通等工作; (四)负责协调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由不同治理主体审 议、决策的相关工作;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准备议案和相关材 料并对其完整性进行把关;据实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名,草拟会议 决议,保管会议决议、记录和其他材料; (五)组织准备和递交需由董事会出具的文件; (六)负责与董事联络,组织向董事提供信息和材料,安 排董事调研;与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沟通协调董事会运 行、董事履职支撑服务等事项; (七)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的执行 情况,及时报告董事长,重要进展、重大情况还应当向董事会报 告; (八)配合做好董事会和董事评价等工作;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包括但不限于: 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2.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3.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4.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 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5.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 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6.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 规则》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 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7.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 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作出或可能作出 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 8.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9.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 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可以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 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该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董事长应当保障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职创造良 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由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应依 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第十七条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原《董事 会秘书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