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天化(600096):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20:00:46 中财网
原标题:云天化: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监管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护公司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
算的各项具体制度,应遵循本制度的原则和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所属分子公司、事业部及业务
中心,参股公司及托管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财务管理,是指综合运用预测、决策、预算、控制、分
析、评价、报告等方法和工具,对公司生产经营中财务资源的取得、配置、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提高资源要素使用效益,实现高质量发展。

财务管理的定位与目标:为公司战略发展、经营决策、风险防控
和价值创造提供支撑与服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治理结构,合规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
合理控制成本,规范收益分配,加强信息管理,开展财务监督,不得与国家相关财务制度相抵触。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财务
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并严格执行,持续提升经济业务事项的合法合规、合理性。

公司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确认、计量、核算和报告,
应当遵循《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公司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承担缴税义务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
的税收制度规定计缴相关税款。公司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章 财务治理结构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权责明确、流程规范、运转协调、制
衡有效的财务治理结构,处理好股东、债权人、职工、政府、市场等内外部利益关系。

公司应当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在日
常业务和重大财务事项中的职责分工及其工作关系。

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公司所属分、子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风险控制。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决策流程,明确所涉事项、主体
及权限、规则和程序、回避制度、追责机制等,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管理体
制、编制主体及责任权限、编制流程及方法、执行控制、预算调整、考核评价等,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合理、高效配置资源,为实现年度经营计划提供财务保障。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财务总
监、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财务管理职责。

第十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为财务部和财务共享中心,具体负
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应当合理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并且接受公司的
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公司下属二级分子公司财务总监、财务部长(经理)、副部长(经
理)、部长(经理)助理,由公司采用委派制管理。

公司下属三级及以下公司财务总监、财务部长(经理)、副部长
(经理)、部长(经理)助理,由各分子公司根据干部管理规定选出后,报公司备案管理。根据情况,部分重要三级公司可由公司直接委派管理。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筹集管理制度。筹集生产经营
所需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筹资决策程序,统筹考虑监管要求、筹资成本、筹资时间、筹资风险等,合理确定筹资规模、方式、工具、期限等,持续优化资本结构。

从境外金融市场筹集资金,应当同时符合境内外监管规定,并做
好外汇风险管控。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权益资金。

第十三条公司持续经营期间股东增加、减少和转让出资的,应
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决策程序,投资者不得抽逃或变相抽回资金。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生产经营对股东身份或者资质有特殊
要求的,公司应当通过章程约定、制度规范等,对股东转让、质押股份(股权)作出限制。

公司应当督促股东按照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履行注册资本缴纳
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保理等方式
从境内外金融市场筹集债务资金的,应当明确筹资目的,强化资产负债期限匹配,合理控制杠杆率和财务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管理规定。公司及所属分
子公司为其他分子公司筹集债务资金提供担保的,必须遵守《证券法》《公司法》《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十六条公司从各级人民政府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应当按照
《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约定用途使用所筹资金,合理安排分红和
还本付息等资金来源并按期支付,维护公司信用和再筹资能力。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股权),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评估论证回购对自身债务清偿和持续经营能力等影响,合理控制回购成本,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资产营运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需要,遵循风险与
收益均衡、成本效益最优等原则,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合理配置生产要素,提高资产周转率和运营效益。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调度、
保管、使用和监督的权限和程序。

公司应当建立大额资金管理制度,大额资金支付实行“集体决策、
分级授权”的管理原则。

公司向境外支付、调度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税收管理的
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通过内部资金管理中心等方式,对母公司及
分子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境外投资所在国(地区)对资金调拨有限制的,可以通过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方式实行境外资金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产品或
者劳务的定价和销售价格调整的权限、程序与方法。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联合审核销售合同
制度,明确审核流程和审批权限。

公司应当加强应收款项管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
情况,建立催收清收责任制,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的收账责任,防范坏账风险。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存货采购、仓储、领用、盘点、
处置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应加强对存货采购的审批和执行管理,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等全
生命周期管理制度,优化全生命周期成本,严格履行决策程序,落实执行责任,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公司投资重大固定资产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确保项目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从决策环节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应当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后评价管理。公司可以聘用中介机构
对分子公司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公司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
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落实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在无形资产使用、经营、维护等环节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对分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外
购原材料、备品备件、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服务等实施集中统一的采购与管理,通过战略采购和规模采购,强化市场研判,提升议价能力,节约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实现公司整体价值最大化。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内部制度中规定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投后管理、监督评价等。公司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发展战略,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外投资目的地在境外的,还应建立健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遵守境内外投资项目管理、外汇、税收等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转让股权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转让
股权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开方式征集受让方,如因特殊原因等不能公开征集的,应当报有权机构审批。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外担保和捐赠应当坚持风险可控、量力而行
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内部决策
程序,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理财产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审批、操作流程、风险管控、交易报告等程序。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减值测试,按规
定计提减值准备,真实反映资产价值变动情况。对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资产,公司应当落实内部职能部门后续监管责任。没有证据表明资产损失已实际发生的,不得核销资产及其减值准备。

第三十一条公司实际发生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
任,追偿损失,按照规定程序核销资产。

公司对已经全额核销的资产,除有证据表明相关权利义务已经终
结外,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落实内部追偿和清收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以出售、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理资产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五章收入与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过程
中形成的总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政策》等规定,合理确认和计量各项业务收入。

第三十四条公司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
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业务费用,应当以公司销售政策、合同约定、有效凭证等作为依据,由相关职能部门和财务部门联合对其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
法依规进行决策。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保证交易公正、公平、公允,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公司集中统筹管理的原料采购和产品购销业务按照
公司月度定价会议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公司集中外购的设备、备品备件等物资按照外购成本加上合理费
用与分子公司进行结算。

公司内部资产的调拨原则上按资产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进行
结算。

公司内部发生的其他产品结算、提供劳务或承担费用以及特殊库
存物资等由业务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公司财务部商运管部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司成本费用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合规、预算管理、
分级审批、归口管理等原则。

公司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
政策》等规定对生产经营中的各项成本费用进行合理归集、分配和核算,正确反映经营成果。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规范成本费用核算口径,坚持标准化、规
范化、集中化管理,增强成本费用的一贯性、可比性,加强成本费用预算、分析、监督和考核,挖掘成本费用控制潜力,努力降低成本费用,持续提升公司成本核心竞争能力。

第三十九条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成本费用责任制,
根据成本费用动因等确定各项成本费用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强化成本费用的内部对标分析、可比性分析,查找差异原因,落实改进和优化措施,加强对关键成本费用项目的预算控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公司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
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各类奖金、津贴和补贴必须纳入工资总额核
算,工资总额和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开支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公司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或列支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和规范研发经费管理,结合所处产业
和自身战略等合理确定研发方向,聚焦主责主业,统筹规划研发资源,提升整体研发投入强度和效率。

公司应根据研发项目、研发环节或者研发部门归集管理本公司研
究和开发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管理信息系统等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必须符合国家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公司修理费由装备技术公司归口集中管理。各分子
公司按年度编制修理费预算,由装备技术公司审核并按预算审批流程报经公司批准后下达各分子公司控制使用。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修理费管理办法,科学、合理、有计划使用和
有效管控修理费。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款、行政事业性
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占用国有资源的费用等。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税务管理制度,规范公司税务处理,防范税务
风险,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四十五条对于重要费用项目公司应当进行专项管理,明确开
支范围、标准、审批权限、报销流程等。

(一)差旅费:差旅费由公司各部门或分子公司按年度编制差旅
费预算,由公司财务部审核并按预算审批流程报经公司批准后下达到各部门或分子公司控制使用。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明确差旅费的开支范围、
标准、审批权限、报销流程等。

(二)业务接待费:公司业务接待费实行“预算控制、归口管理、
分解使用、严格审批”的原则,在预算范围内合理控制使用。

公司应当建立业务接待管理办法,明确业务接待程序、标准和费
用管理等内容。

(三)会议费:公司会议费实行统一预算,归口管理。坚持“务
实合规、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经费支出总额。

公司应当建立会议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会议管理职责、会议费
开支范围等内容。

(四)办公费:公司办公费管理应本着“务实、高效、节俭”的原
则,在预算范围内控制使用、归口管理。

(五)车辆使用费:公司应当建立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公务
用车范围、管理职责、公务用车审批流程、建立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规范车辆使用费管理。

(六)其他费用:按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具体规定执行。

第六章利润分配
第四十六条公司进行税后利润分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遵循可持续原则,兼顾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的需要,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应当在章程和内部制度中对利润分配的条件、形式和分配比
例等进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在税法规定的年限内,
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或者用公积金弥补;税法规定的年限届满后,仍未得到弥补的亏损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用公积金等弥补。

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第四十八条公司所属子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公司的合理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综合考虑子公司资产负债水平、未来资本性支付需
求,在子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条件下,子公司应进行利润分配。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控股子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全资子公司利润分配由母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等进行分配。

第七章信息管理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
信息收集、提供、处理、报告、保密等权责,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有用性。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建立财务和业务一体化、标准化、规范化的
信息处理系统,稳步推进公司财务数智化管理,为公司实施降本增效、转型升级、风险管理、战略管控等提供支撑。

公司可以通过统筹企业资源计划、财务共享中心等,整合规范各
类业务、财务流程,构建公司集中统一的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税务管控、资产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运营分析等共享平台,提升财务综合管理能力,为公司价值创造提供支撑与服务。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等相关部门报送
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经济运行分析制度,加强财务
分析,为公司经营决策服务,保证公司财务目标的实现。

第五十五条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其他
职工应当按照授权使用和报告工作中掌握的公司财务信息,不得向没有相应权限的外部单位及个人和内部职能部门及人员泄露。

第八章子公司财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子公司应执行公司统一的企业会计政策和财务管理
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编制财务预算,规范经济运行分析,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财务信息。

第五十七条子公司应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政策、法律法规,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本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子公司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均应遵循公司的会计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子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含部门副职及助理),由公
司进行委派并实行定期轮换制度。一般会计人员由所在公司管理,子公司应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配备会计人员。

第五十九条公司涉及资金业务由资金管理中心归口管理。各子
公司应根据公司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建立和完善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并负责日常支付业务办理及审核、融资业务的具体办理、以及公司统一支付和筹资计划的执行与配合工作。

第六十条子公司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定期组织固定
资产的全面盘点,以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定期对所属资产进行摸底排查,对低效、无效、盘盈、盘亏、减值资产等,应根据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提出整改方案,通过整改、盘活等措施,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固定资产发生减值、损失、报废、处置的,应按公司规定程序和
权限报批处置。

第六十一条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实际,
建立健全税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税务管理,有效防范税务风险。

第六十二条子公司财务预算应以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为依据,以
业务预算、资本预算为基础,以经营利润为目标,以现金流量为核心进行编制,财务预算上报公司审定后执行。

第六十三条子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召开经济运行分析会,子公司
要按规定向公司财务部提交纸质或电子版本经济运行分析资料,子公
司分析资料的编制规范,必须符合公司经济运行分析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要求的时间、格式、内容填
报月度报表、快报、内部管理报表、财务决算报表、内部往来等关联交易数据信息。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
度和审批流程。子公司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的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对本公司利润指标等财务状况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经济事项,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沟通和报告。

第六十六条子公司必须加强财务信息化管理,必须执行公司统
一的财务信息化政策,实现财务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六十七条子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关键岗位、人员
和环节的风险控制,关注重大投融资、金融工具、外汇收支和重要经济合同签订执行、利率和汇率变动、担保、抵押、重大交易、税务管理、资金支付、财务重要岗位人员变更、重大损失及其他对公司财务状况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六十八条公司财务部定期对子公司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检查,
子公司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对因会计工作差错或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要按规定追究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九章境外投资财务管理
第六十九条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加强对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
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公司境外投资经营应当遵守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和所在国(地区)
法律法规,并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七十条公司股东会、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对本公司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七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境外投资决策体系,明确决策
规则、程序、主体、权限和责任等。

第七十二条公司应当将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纳入全面预算管
理体系,明确预算目标,加强对重大财务事项的预算控制。

本制度所称境外投资企业(项目)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合并、分立、终止、清算,资本变更,重大融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损失,利润分配,重大税务事项,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等高风险业务。

公司应当对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加强资金管控,有条件的可实
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应当建立健全银行账户管理,掌握境外投资企业(项目)银行账户设立、撤销、重大异动等情况;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应当建立健全资金往来联签制度。

第七十三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内部财务监督。发挥内
部审计作用,建立健全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负责人离任审计和清算审计制度。

第七十四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境外投资绩效评价,定期对境外投
资企业(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效益情况开展评价。

第十章财务风险管理
第七十五条公司应当加强财务风险管理,明确各项业务所涉财
务风险类型、风险识别依据、风险信息收集及报告责任主体、风险评估流程、风险管理策略等,有效控制财务风险。

第七十六条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领导公司财务风险管理工作,
有效控制财务风险。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分析、评估
财务风险,组织拟定财务风险应急预案。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公司财务风险管理工作。公司所属业务部门协助财务部,做好财务风险管理工作,贯彻执行风险管理的应对策略与措施。

分子公司在公司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公司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切
实加强风险防范。

第七十七条财务部对收集的初始信息和企业各项财务管理及其
重要业务流程进行风险评估,查找各部门、各项重要经营活动存在的财务风险。

第七十八条公司应当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
集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第七十九条财务风险的控制应遵循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结
合,兼顾安全性和经济性,合理控制财务风险处置成本。

财务风险的处置应当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
风险承受等几种措施或综合措施,对于潜在影响重大的财务风险,应避免采取风险承担的处置措施。

第八十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或部门发现或遇到重要的、紧急的财
务风险,应立即报告公司财务部,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控制风险。

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发现或遇到重要的、紧急的财务风险,应立即
报告分子公司财务部门和总经理,并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有效防范风险,并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

财务部定期组成风险检查小组,对公司重要的业务事项或高风险
领域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各相关部门和业务单位反馈检查结果和改进意见。

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风险进行评价,
并出具评价报告,不断改进和完善生产经营管理流程,控制和规避财务风险。

第十一章财务监督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公司审计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内部制度的规定,
履行公司内部财务监督职责。

经理层应当实施内部财务控制,配合股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中介机构的检查、审计工作。

第八十二条公司董事、经理层违反本制度和《公司章程》、内部
制度有关财务规定的,股东可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三条公司可以依法聘请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以鉴证、
咨询等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公司选择和更换中介机构时,应当遵循内部控制要求。

第八十四条公司应当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

第八十五条公司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
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财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八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所属
分、子公司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参股公司管理制度。加强对参
股公司投后管理,维护股东权益,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资产安全。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相抵触的,以国
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为准。

第八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

第九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定后颁发实施。

第九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本制度自 2025年 9月 1日起执行。公司原《财务管
理制度》《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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