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辽能(60039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汇编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汇编 2025年8月25日 会议议程 一、介绍来宾、通报出席会议股东人数及持股数量并宣 布开会 二、关于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关于变更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四、议案表决(由监事负责计票工作,律师和股东代表 负责监票工作) 五、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六、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关于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财务公司)继续签署《金融服务协 议》,由华电财务公司向公司(代表其自身及控股子公司) 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存款服务业务、结算服务业务、 综合授信业务、其他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 家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金融服务业务。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公司与华电财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华电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电集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华电财务公司是公司关联法人,本次 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楼西楼10 层 3.法定代表人:李文峰 4.注册资本:5,541,117,395.08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包括: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 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 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 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 位票据承兑;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从事 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华电财务公司未经审计的资 产总额为505.02亿元,负债总额为374.70亿元,所有者权 益为130.32亿元,资本充足率为13.55%;2024年营业收入 11.99亿元,其中利息收入11.72亿元;营业成本2.19亿元; 利润总额15.22亿元,税后净利润6.21亿元。 (三)其他 华电财务公司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稳健,经营状况良 好。除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华电财务公司与本公 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 其他关系。华电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不存在 履约风险。 二、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依据 (一)合同方:甲方: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其自身及控股子公司);乙方: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 (二)华电财务公司拟向公司(代表其自身及控股子公司) 提供存款服务业务、结算服务业务、综合授信业务、其他经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金融服务业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存款服务业务: (1)甲方或甲方的子公司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 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 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浮息存款利率区间内,且 经参考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乙方向甲方 提供的存款利率不得低于工农中建四大银行所提供的同等 存款利率均值且不低于乙方吸收中国华电集团内其他成员 单位活期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3)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 于双方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协议有效期 内,甲方在乙方存款日均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 告总资产的5%,且甲方在乙方每日存款余额不超过15亿元 人民币。 2.结算服务业务: (1)乙方根据甲方及甲方子公司指令提供付款服务和 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 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及子公司支付需求; (3)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资 金的集中结算业务管理; (4)除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外,乙方均免 费为甲方提供各类结算业务。 3.综合授信业务: (1)通过甲乙双方的通力合作,乙方可给甲方定期提 供综合授信业务,不超过26亿元人民币。授信的期限、范 围、项目、金额以及抵质押担保情况,由乙方做一揽子审批。 (2)甲方在综合授信范围之内信用需求,在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和乙方信贷管理部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应履行承 诺,并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3)甲方或甲方的子公司在乙方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乙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在签订每笔贷 款合同时,双方依据当期适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进行协商,对贷款执行利率可做适当调整,同时不高于同期 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同档次的贷款利率 均值; (4)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 合理的原则,收费标准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同时应不 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5)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 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及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 方及子公司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 据承兑、票据贴现、非融资性保函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 务,乙方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尽量优先满足甲方及成员 企业需求。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及子公司的指示及要求,向其提供 经营范围内经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批准可以开展的其他金融 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子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 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 于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本次金融服务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三年。 (四)本协议须经订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满足下述条件后生效:(1) 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2)乙方满足有关合规性要求。 (五)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依照 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的违约责任包括 对甲方任一下属成员企业的违约。 三、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定期取得并审阅华电财务公司包括资产负债表、损 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发生存款业务期 间,取得并审阅华电财务公司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评估华电财务公司 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华电财务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下,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华电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头寸状况以及本公司在华电财 务公司的存款时点数。若发现华电财务公司资金状况发生异 常,应随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华电财务公司向公司(代表其自身及控股子公司)提供 的存贷款利率等于或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的存贷款 利率;提供的各项服务收费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 务费用水平;在授信额度期限内,公司可以随借随还,方便 快捷。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开拓融资渠道,增加融资方 式,提高资金结算效率,且关联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平、合理 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与关联人 在业务、人员、财务、资产、机构等方面独立,本次关联交 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对关联人 形成依赖。 五、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在华电财务公司的存款 余额为57,919.66万元(含存放华电财务公司保函保证金0 元),贷款余额40,600万元,综合授信使用185,000万元,其 他金融服务保函支付手续费0元。 此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金融服务协议》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金融服务协议 甲方: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街2号 乙方: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中国华电大厦B座10层 为进一步优化甲方资金结算业务流程,加强资金管理与控制,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效益最大化,推动双方业务共同发展,甲方(代表其自身及其控股子公司)、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事项特签订本《金融服务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金融服务业务 1、在乙方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有关批复的前提下,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或指示向甲方或甲方的子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业务,具体有:(1)存款服务业务; (2)结算服务业务; (3)综合授信服务业务; (4)其他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金融服务业务; 第二条 存款服务业务 乙方在为甲方或甲方的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同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甲方或甲方的子公司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2.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浮息存款利率区间内,且经参考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存款利率不得低于工农中建四大银行所提供的同等存款利率均值且不低于乙方吸收中国华电集团内其他成员单位活期存款所确定的利率;3.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双方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存款日均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总资产的5%,且甲方在乙方每日存款余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 第三条 结算服务业务 1.乙方根据甲方及甲方子公司指令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及子公司支付需求; 3.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资金的集中结算业务管理;4.除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外,乙方均免费为甲方提供各类结算业务。 第四条 综合授信业务 1.通过甲乙双方的通力合作,乙方可给甲方定期提供综合授信业务,不超过26亿元人民币。授信的期限、范围、项目、金额以及抵质押担保情况,由乙方做一揽子审批。 2.甲方在综合授信范围之内信用需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信贷管理部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应履行承诺,并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3.甲方或甲方的子公司在乙方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乙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在签订每笔贷款合同时,双方依据当期适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协商,对贷款执行利率可做适当调整,同时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同档次的贷款利率均值; 4.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收费标准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同时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5.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及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及子公司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非融资性保函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乙方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尽量优先满足甲方及成员企业需求。 第五条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及子公司的指示及要求,向其提供经营范围内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可以开展的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子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 责任义务 1.乙方是经金融监管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负责为中国华电集团内各成员公司办理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业务。 2.甲、乙方通过签订本协议,乙方为甲方提供办理存款、授信、结算及其它金融服务,有利于甲方及甲方的控股子公司加强资金管理与控制,降低和规避经营风险;有利于甲方及甲方的控股子公司减少资金在途时间,加速资金周转,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同时,可为甲方及甲方的控股子公司提供多方面、多品种的金融服务,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结算服务,须在保证甲方对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不受任何影响的情况下进行;如乙方出现支付困难等情况,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乙方母公司有义务增加相应资本金等必要行动,包括负责组织清算等,以保证甲方的利益。 4.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各项业务服务时,有义务保证甲方在乙方资金的安全和使用,如因乙方原因发生资金损失情况,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 6.乙方应配合甲方根据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相关要求,向甲方提供必要的相关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文件资料,同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信贷监管等相关材料。 7.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才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 2.仲裁方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3.其他: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须经订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满足下述条件后生效: (1)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乙方满足有关合规性要求。 2.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3.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4.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九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的违约责任包括对甲方任一下属成员企业的违约。 附则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关于变更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公司股东: 根据工作调整,毕诗方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 职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股东提名情况,对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工 作经历、兼职情况做了详尽的调查,同时征求了被提名人的 同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姜青松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姜青松先生曾先后担任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华电吉林能源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中国华电集团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务。 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素质和经验,能够胜 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 姜青松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实际控 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不得被提名 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董事任 职条件。 (拟聘任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此议案,请予审议。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姜青松,男,1969年4月生人,汉族,正高级工程师, 工程硕士学位,中共党员。曾先后担任黑龙江华电齐齐哈尔 热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 尔滨第三发电厂厂长、党委委员;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 经理、党委副书记;华电吉林能源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 董事;中国华电集团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 职务。现任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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