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苑股份(301617):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20:10:27 中财网
原标题:博苑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
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
称“《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占半数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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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
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
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包括股权激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
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
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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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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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
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评
程序: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同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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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
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进行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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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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