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苑股份(301617):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 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 称“《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占半数以上。 1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 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 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包括股权激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 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 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3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 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评 程序: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同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4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 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进行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5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6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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