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苑股份(30161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20:10:27 中财网
原标题:博苑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工作制度》”)的有
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遴选标准和程序进行审
议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
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 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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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就董
事会成员的名额和结构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遴选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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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
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
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通过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
及人才市场等途径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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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 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提名委员书面同意,可
缩短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时间,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
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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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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