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苑股份(30161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工作制度》”)的有 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遴选标准和程序进行审 议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 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 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1 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就董 事会成员的名额和结构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遴选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 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 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通过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 及人才市场等途径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 3 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 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提名委员书面同意,可 缩短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时间,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 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 4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5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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