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苑股份(301617):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20:10:27 中财网
原标题:博苑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为“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提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资产
质量,同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深
入了解和有效控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
构。主要工作是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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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
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应
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担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
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
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
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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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
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及
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
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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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
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
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
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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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
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
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
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
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
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
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
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
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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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
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的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
重点。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
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
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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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
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
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3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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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
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进行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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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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