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苑股份(301617):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为“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提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资产 质量,同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深 入了解和有效控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 构。主要工作是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 1 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 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应 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担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 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 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 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2 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 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及 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 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 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 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 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 4 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 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 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 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 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 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 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 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 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 5 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 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的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 重点。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 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 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 6 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 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 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3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7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 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进行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8 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9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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