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将相应增加、调整公司治理相关规定的内容,并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此次修订涉及《公司章程》全篇,为突出本次修订的重点,本公告仅就重要条款的修订对比作出展示,其余只涉及部分文字表述的调整内容将不再逐一比对,《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
第一条为维护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第一条为维护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者“本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
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章程。 | 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章程。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山东博苑医药化学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发起设立。公司在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370783680650356K。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山东博苑医药化学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发起设立。公司在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91370783680650356K。 |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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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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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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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共7名,各发起人的
出资方式为公司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原山东博苑
医药化学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7月31日经审计
的净资产出资。公司股东的上述出资已经于
2020年9月全部足额缴纳。各发起人的姓名、
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 |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共7名,各发起人的
出资方式为公司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原山东博苑
医药化学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7月31日经审计
的净资产出资。公司股东的上述出资已经于
2020年9月全部足额缴纳。公司各发起人的姓
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
下…… |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0,280万
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
先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
为7,34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公司
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3,364万股,均为普通
股。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
|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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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
|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
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第二十八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上市后,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 第三十一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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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 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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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
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
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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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 第三十六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
以提供。 |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
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
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或者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
认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 第三十七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手段保
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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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 |
资子公司的监事、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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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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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以及谋取额外的利益。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及其他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
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滥用控制地位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
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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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
|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
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
规、深交所有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
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限制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
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三)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
其他报酬;
(四)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
规、深交所有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
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限制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
履行职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
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
职务;
(三)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
其他报酬;
(四)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五)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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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使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
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
策或者行为;
(六)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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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财务独立…… | 第四十四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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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
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
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
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
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
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
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
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
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
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
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
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者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
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
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
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
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
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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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保证公司业务独立,不得
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
(一)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
业竞争;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
交易;
(三)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
公司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业
务独立:
(一)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
业竞争;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
交易;
(三)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
公司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生
产经营、内部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
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履行重大
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以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
的股东权利的方式,通过股东会依法参与公司
重大事项的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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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保证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不得通过下列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
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
系统;
(三)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四)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
式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
进行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 第四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保证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不得通过下列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
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
系统;
(三)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四)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
式对公司董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
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
| |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
所持公司股份的“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
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对控股
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控股股东不
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
司股东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
现其所持公司股份清偿。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
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
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
行: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
资产当日,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事
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总监应在发现控股股东
侵占资产当日,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
同时抄送董事长;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
务总监书面报告的当日发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通知;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
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
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
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
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公司应在
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
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
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
所持公司股份的“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
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对控股
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控股股东不
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者以现金、
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
变现其所持公司股份清偿。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
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
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
行: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
资产当日,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事
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总监应在发现控股股东
侵占资产当日,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
同时抄送董事长;
(二)董事长或者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
财务总监书面报告的当日发出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通知;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
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
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
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
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者进行清偿,公司应
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
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
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
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
警告、解聘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
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对
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会启动
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
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
解聘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负
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
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会启动罢免直至
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
|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第五十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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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 |
| |
第四十九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
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等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 第五十一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
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受
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
第五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 第五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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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深交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审
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
的责任追究制度。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其中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六)
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
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
和。 | (七)深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审
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
的责任追究制度。
上述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其中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担
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
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
和。 |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公司
召开股东会时应设置会场,以现场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公司在保证股
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公
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设置会场,以现场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
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公司在
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各种
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第五十
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董事会,或者依据《公司法》、本章程的
规定负责召集股东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为股
东会的召集人。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
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第五十
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董事会,或者依据《公司法》、本章程的
规定负责召集股东会的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为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
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 第六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
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 第六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六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
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六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六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六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通知其他股东、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
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第六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第 |
| 六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 |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
者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 |
日下午3:00。 |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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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九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七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七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受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 第七十二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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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
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
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合伙企业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执
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
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合伙企业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第七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非自然人股东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 第七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
为非自然人股东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
第七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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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 第七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委托人为非自然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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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
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席会议资格无
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
证资料虚假或无法辨认的;
(二)传真登记的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
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的;
(四)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
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 第七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
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席会议资格无
效:
(一)委托人或者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
份证资料虚假或者无法辨认的;
(二)传真登记的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
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者盖
章的;
(四)委托人或者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
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
第七十五条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他代
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
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致
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
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
果。 | 第七十六条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者其他
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
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致使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出席会议资格被认定无
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
果。 |
第七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 |
| |
|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八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第八十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 | 第八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 |
第八十一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八十二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
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本次股东会的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质询事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回答质询将损害股东的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 第八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
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本次股东会的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质询事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回答质询将明显损害股东的共同利
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
|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会认为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
| |
| |
| |
(七)股东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
第八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作为公
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 第八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作为
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
| |
| |
第八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山
东证监局及深交所报告。 | 第八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山东证监局及深交所报告 |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八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第八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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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 第九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规定的需要经特别决议通过
的担保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规定的需要经特别决议通过
的担保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九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涉及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36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 第九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涉及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36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
事项属于本章程规定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
表决前,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
布;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
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由出席会议的独立
董事、监事予以监督。
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
表决前,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
人)、监事、独立董事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
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
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
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
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
事项属于本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
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
表决前,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
布;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
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由出席会议的独立
董事予以监督。
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
表决前,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
人)、独立董事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
东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
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
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
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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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向股东会说明理由,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会
成员、监事会成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
定,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
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与其有
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
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
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 东会说明理由,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被要求回避的股东
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
投票。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与其有
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
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
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
| |
第九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第九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第九十三条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公司监事会设一名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首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
名;下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
提名;
(二)首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
名;下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提名;
(三)首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
提名,下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
的股东提名; | 第九十四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首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
名;下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
提名;
(二)首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
名;下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提名人提出提名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最迟
应在股东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
向召集人提出并同时提交本章程第六十八条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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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提名人提出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
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
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同时提交本章程第六
十六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 | 定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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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应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
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
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
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
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
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
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
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
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
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
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实行累
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
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
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
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
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
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
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
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
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
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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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
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
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
股东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
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
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
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
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
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
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
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
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
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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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 第九十六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者不予表决。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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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九十八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 第一百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与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
|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第一百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一百〇一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一百〇一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一百〇二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一百〇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
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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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〇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 |
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
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
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 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
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
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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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本章程以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或该董
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 性文件、本章程以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或者
停止其履职。 |
| |
|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在每届任期过程中增、补选的董事,其董
事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即从股东会
通过其董事提名之日起计算,至当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后改选董事的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一十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
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在每届任期过程中增、补选的董事,其董
事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即从股东会
通过其董事提名之日起计算,至当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后改选董事的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中设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董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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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董事选聘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董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选聘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董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 |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出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候选人
资格;
(三)董事会审核董事候选人提案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
(四)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提案进行表
决;
(五)获股东会通过的董事就任。 |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董事会提出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候选人
资格;
(三)董事会审核董事候选人提案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
(四)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提案进行表
决;
(五)获股东会通过的董事就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
| |
| |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
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
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的,
视为该董事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1/3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
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1/3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3年内仍然有
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
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应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辞任后,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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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 | 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董事离职后应履行其对公司的竞
业禁止义务,董事对公司所负的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一十六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
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
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
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第一百一十七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
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
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
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本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等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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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名。
董事会应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名,1名职工代表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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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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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
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
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
(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 第一百二十四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
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
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
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
(含委托贷款)、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委托理财事项未达到上述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标准的,仍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
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
管理层行使。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达到上述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的标准的,仍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计算。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
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委托理财事项未达到上述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标准的,仍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
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
管理层行使。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达到上述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的标准的,仍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计算。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
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 |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
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
绝对金额未超过5,000万元的融资事项,由公
司董事会审议。 |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者累计金
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
且绝对金额未超过5,000万元的融资事项,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
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本章程第五十一条所述对外担保事项,须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
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
上同意。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所述对外担保事项,须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
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
上同意。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第一百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二)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 第一百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二)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
主持董事会会议。 | 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
董事和监事。但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
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
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
会议记录。
因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完成后而召开的新
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
限的要求。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
董事。但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
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
记录。
因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完成后而召开的新
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
限的要求。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做出决议可采取
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做出决议可采取
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
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
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 |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
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
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
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为10年。 |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
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为10年。 |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
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
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
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
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票
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
项。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四十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者能力、未能
独立履行职责或者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 |
| 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
董事的质疑或者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
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
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者罢免提议后及时召
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
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
|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
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四十二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一百四十三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
|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
|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五条所列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
|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
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第一百五十二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一百五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五十四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
其中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设
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
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提名委员会设召
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
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
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七条规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四)至(六)项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九条本章程第一百〇八条规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以及离职管理制度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四)至(六)项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 第一百六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
秘书除外;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经董事会授
权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日常经营
活动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购买或销
售产品、提供或接受服务有关的合同等事
项);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
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 秘书除外;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经董事会授
权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者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日常经
营活动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购买或
者销售产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有关的合同等
事项);
(十)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
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六十四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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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
| 性文件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七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最近2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
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监
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
员的1/3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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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监事
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提名,经股东会表
决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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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聘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九)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享有知情权。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或者损害职工利益
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
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
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
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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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
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
事。但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
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
录。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因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完成后而召开的新
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
限的要求。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
案);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特殊或者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特别是监事
会定期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
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
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特殊或者紧急
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
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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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
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做出决议可采取
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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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决议
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决议
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
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根据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由股东会
决定是否进行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方式、股
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根据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由股东会
决定是否进行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方式、股
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
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
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分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5.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在连续三个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
股东回报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优先条件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
方式支付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利
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
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
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配的条件
原则上无重大资金支出发生,满足以下条
件进行现金分红: | 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
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司分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5.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
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在连续三个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者调
整股东回报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优先条件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
的方式支付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
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
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配的条件
原则上无重大资金支出发生,满足以下条
件进行现金分红: |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货币资金余额不
低于拟用于现金分红的金额。
(四)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
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
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
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
利分配预案。
(六)差异化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
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货币资金余额不低
于拟用于现金分红的金额。
(四)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
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
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
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
利分配预案。
(六)差异化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前述所指“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
之一: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者购买设备等交易涉及的累计支出达到或
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0%且
大于3,000万元的情形;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者购买设备等交易涉及的累计支出达到或
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
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
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在股
东会中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
(七)利润分配得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
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
和需求情况、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订,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应
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公开披
露。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
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内 |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前述所指“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
之一: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者购买设备等交易涉及的累计支出达到或
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0%且
大于3,000万元的情形;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者购买设备等交易涉及的累计支出达到或
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
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
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在股
东会中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
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
和需求情况、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订,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应
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公开披
露。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
序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委员通 |
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
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
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
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
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
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
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
预案。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
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以所持1/2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
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
表决。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配预案的,
公司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
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 过。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
案,审计委员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
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
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
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
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
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
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
本预案。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
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以所持1/2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
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
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
东会表决。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配预案的,
公司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 |
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
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
议批准。 | 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
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
议批准。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
任追究等。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
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
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第一百八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
|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解聘或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九章通知及公告 | 第八章通知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等
方式进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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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达的,以电子
邮件进入收件人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的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该
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
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达
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的电子数据交换系
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
出的,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
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九十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
无效。 | 第一百九十五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仅不因
此无效。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
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
会决议。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新增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两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
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〇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
|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的除外。 |
第二百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第
(一)(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
(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
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
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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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〇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理人。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
| |
第二百一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 第二百一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将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第二百一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第二百二十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 |
第二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 第二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二十三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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