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特催化(603120):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选予以搁置。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如因委员的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证券事务部为本委员会决策做好前期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费用申请与报支程序按公司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提议; (二)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三)半数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可以随时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并书面表达其对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所有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与会委员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记录应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改。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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