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特催化(603120):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机构,并使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若前述情形系因委员辞职所致,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九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战略委员会的有关决议。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投资评审小组由三至五人组成。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根据投资项目需要由公司副总经理中的一人担任副组长,其余人员可由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其他公司副总经理等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督促并提出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战略委员会拥有向董事会的提案权。战略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或建议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提议; (二)董事长提议; (三)任一委员提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记录应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改。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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