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特催化(603120):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20:21:12 中财网
原标题:肯特催化: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应当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被占用与转移。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对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采取司法冻结等措施,具体偿还方式可具体分析并根据实际需要执行。

第十五条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擅自批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等资源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十九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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