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明诚(600136):公司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20:31:25 中财网
原标题:ST明诚:公司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36 证券简称:ST明诚 公告编号:临2025-042号
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阶段:已收到法院传票,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地位:被告一。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44,337,353.31元(含暂计利息)及本案诉讼费用。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案件尚未审理,暂无法预计对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风险提示:公司将持续关注诉讼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传票[(2025)鄂01民初478号、479号、480号、481号、482号],北京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福升”)就与公司虚假陈述致其损失事项提出起诉。

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北京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福升安心稳健1号固定收益类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安心1号”)所涉案件[(2025)鄂01民初478号、479号]
1、本案起诉状记载的事实与理由为:
北京福升起诉称,其下设立并管理的“安心1号”于2021年1月份开始陆续认购了公司发行的“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20明诚04”)债券403,400张;于2021年8月11日之后陆续认购了“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21明诚01”)债券587,000张。其中,“20明诚04”债券的票面利率为7.50%;“21明诚01”债券的票面利率为7.20%。

2024年2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北京福升管理的“安心1号”认购“20明诚04”债券、“21明诚01”债券行为均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上述投资行为基于对公司虚假陈述的合理信赖,与公司虚假陈述之间成立交易因果关系;该投资行为产生的损失亦与公司虚假陈述之间成立损失因果关系;故公司应当对北京福升因虚假陈述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的重整方案和重整债权申报表,北京福升对公司享有债权为111,171,494.19元,公司以现金清偿100万元,以“以股抵债”的方式向北京福升转让“ST明诚”9,574,604份股票,该股票2023年12月26日的收盘价格为2.17元,上述已清偿款项合计为21,776,890.68元,剩余未清偿款项为89,394,603.51元,其中“安心1号”关联“20明诚04”债券的普通债权金额为36,411,331.84元,关联“21明诚01”债券的普通债权金额为52,983,271.66元。

2、本案起诉状记载的诉讼请求为:
(1)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导致北京福升的(“20明诚04”)本金损失人民币36,411,331.84元;赔偿因虚假陈述导致北京福升的(“21明诚01”)本金损失人民币52,983,271.66元。

(2)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导致北京福升(“20明诚04”)的利息损失,自2023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36,004,021.66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的利息,暂计至2025年7月17日,按年化利率3.6%计付),暂计2,054,197.66元;赔偿因虚假陈述导致北京福升(“20明诚04”)的利息损失,自2023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的利息损失(以52,983,271.66元为基数,暂计至2025年1月15日,按年化利率3.6%计付)暂计2,989,127.48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福升天信稳健1号固定收益类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信1号”)所涉案件[(2025)鄂01民初480号、481号]
北京福升起诉称,其下设立并管理的“天信1号”购买了公司发行的“20明诚04”债券891,100张、“21明诚01”债券587,000张。其中,“20明诚04”债券的票面利率为7.50%;“21明诚01”债券的票面利率为7.20%。

2024年2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北京福升管理的“天信1号”认购“20明诚04”债券、“21明诚01”债券行为均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上述投资行为基于对公司虚假陈述的合理信赖,与公司虚假陈述之间成立交易因果关系;该投资行为产生的损失亦与公司虚假陈述之间成立损失因果关系;故公司应当对北京福升因虚假陈述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确认,“天信1号”对公司的普通债权金额为174,774,440.26元(扣除通过现金清偿的100万元),另外,公司以“以股抵债”的方式向“天信1号”转让了“ST明诚”15,189,011份股票,该股票2023年12月26日的收盘价格为2.17元。上述已清偿款项合计为33,960,153.87元(含通过现金清偿的100万元);剩余未清偿款项为141,814,286.39元,其中“天信1号”关联“20明诚04”债券的普通债权金额为80,460,149.37元,关联“21明诚01”债券的普通债权金额为61,354,137.02元。

2、本案起诉状记载的诉讼请求为:
(1)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导致北京福升的(“20明诚04”)本金损失人民币80,460,149.37元;赔偿因虚假陈述导致北京福升的(“21明诚01”)本金损失人民币61,354,137.02元。

(2)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导致北京福升(“20明诚04”)的利息损失,自2023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80,460,149.37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的利息,暂计至2025年1月15日,按年化利率3.6%计付),暂计3,129,899.81元;赔偿因虚假陈述导致北京福升(“21明诚01”)的利息损失,自2023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的利息损失(以61,354,137.02元为基数,暂计至2025年1月15日,按年化利率3.6%计付)暂计2,386,675.93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福升天信增益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信增益1号”)所涉案件[(2025)鄂01民初482号]
1、本案起诉状记载的事实与理由为:
北京福升起诉称,其下设立并管理的“天信增益1号”于2022年2月22日从二级7.50%。

2024年2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北京福升管理的“天信增益1号”认购“20明诚04”债券行为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上述投资行为基于对公司虚假陈述的合理信赖,与公司虚假陈述之间成立交易因果关系;该投资行为产生的损失亦与公司虚假陈述之间成立损失因果关系;故公司应当对北京福升因虚假陈述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的重整方案和重整债权申报表,公司累计拖欠北京福升债权为3,996,492.61元,公司向北京福升实际清偿了人民币100万元,并以“以股抵债”的方式向北京福升转让了“ST明诚”260,415份股票,该股票2023年12月26日的收盘价格为2.17元,上述已清偿款项合计为1,565,100.55元。

2、本案起诉状记载的诉讼请求为:
(1)公司赔偿因其虚假陈述导致北京福升的本金损失人民币2,431,392.06元。

(2)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导致北京福升的利息损失,自2023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431,392.06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的利息,暂计至2025年7月17日,按年化利率3.6%计付),暂计137,170.48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公司重整事项概述
2023年6月5日,公司收到武汉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3)鄂01破17号],裁定受理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破产重整期间的管理人。(详见公告:临2023-061号)
2023年11月2日,公司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详见公告:临2023-103号、104号)
2023年11月10日,公司收到武汉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鄂01破17号之一],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根据《重整计划》,公司重整投资人已支付完毕全部重整投资款,共计人民币60,100万元。公司以现有总股本583,093,123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2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457,732,808股股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日,公司通过查询获悉,上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已实施完毕,相关转增股份均已登记至重整投资人证券账户、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与债权人证券账户。

2023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武汉中院送达的[(2023)鄂01破17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详见公告:临2023-125号)。

该《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武汉中院经审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管理人监督下,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完成重整计划规定的投资款收取、股票划转、现金清偿或提存、留存、信托计划协议签订等事项,重整计划的执行符合执行完毕标准。管理人申请确认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二、终结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人民币244,337,353.31元(含暂计利息)。鉴于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因此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并及时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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