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股份(600935):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 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保证投资决策质量,提高投资决策效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 事会提供决策依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5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审议。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经营管理部为战略委员会日 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落实。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进行研究、提出 建议,并对其实施进行评估、监控; (二)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 解散事项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业务重组、对外收购、兼并及资产出让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公司投融资、资产经营等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重大机构重组和调整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 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向战略委员会提供与会议提案相关的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草案; (二)公司大投资项目立项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告及有关材料; (三)公司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的方案; (四)其他战略委员会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议案进行讨论,并形成书面 决议报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日发出会议通知, 但有紧急事项时,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七条 工作小组相关人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 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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