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股份(600935):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20:31:34 中财网
原标题:华塑股份: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由董
事组成的委员会。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5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审议。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或半数以上委员提名,并由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
及被考评人员有关资料的整理及准备,会议组织及执行等由经营管理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请
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
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会及高
管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5天
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但有紧急事项时,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
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所议事项均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公司董事会应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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