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股份(600935):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防范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8月)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公司防范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 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资金,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第二章 防范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及监管措施 第四条 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 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 公司的资金和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严格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总监应向董事会报告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第七条 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及监管程序 第九条 公司设立防范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 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副组长,成员由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股东及 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 与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 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股东及其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股东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予以罢免。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报送《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股东及其关联方侵 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可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股东及其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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