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股份(600935):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下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强化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定义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以各种 方式开展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 2.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3.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4.建立一个稳定和良好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获得 长期的市场基础; 5.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增加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公平、平等对待 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 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 经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有: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2.股东会; 3.公司网站; 4.一对一沟通; 5.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6.邮寄资料(如有必要); 7.电话咨询; 8.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 披露的信息,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 第十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等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 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日常事务由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承担诚信 职责和义务,应当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 证券部协助或者按照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的授权,履行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1.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 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2.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 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3.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 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4.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 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 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情况; 2.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诚实信用、有热情、有责任心; 3.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证券等相关法律法 规; 4.熟悉证券市场,接受必要培训,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 序; 5.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中报、季报、临时公告及各 种信息披露稿件等。 公司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专 业培训和定期进行公司内部学习、培训,使其能够全面掌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全面掌握公司各种信息,掌握公司发展战略及发展前景。 第十九条 投资者接待具体操作规则: 1.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证券 部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重大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 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2.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 认来访 意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 待、洽谈、回复等→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备案。并作接待记录,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录音或录像。 3.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见投资者。 到现场考察,需报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合。 4.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 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 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并适当发布澄清公告。 5.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章 新闻媒体 第二十条 公司欢迎各媒体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 发布信息。 第二十二条 如有媒体对公司采访,必须经董事长同意后,由董事 会秘书统一安排。媒体公开宣传涉及公司有关披露信息的内容须预先经董事会秘书审阅,报董事长审批,并由证券部做好记录、存档等。 第二十三条 代表公司接受媒体采访的人员,应积极配合媒体,并 确保提供的公司信息以法定信息披露内容为准则,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有效、公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媒体参加公司的活动或股东会,进行预约登记 管理,报道文章内容由公司证券部进行审核,并不得先于法定信息披露刊登。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 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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