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股份(600935):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审查、 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仅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权以公司名义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选任 第五条 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职务,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原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应聘请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 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次以上通报批 评;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 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 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 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 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实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七条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 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 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 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履职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真 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披露或澄清,并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确保符合条件的股东 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信息和资料; (七)参与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 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二)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三)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字确认及会议相关文件 保管工作;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 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 份买卖相关规定; (三)其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问询。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和股票上市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 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 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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