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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源控股(002787):中伦律所关于华源控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21:45:25 中财网
原标题:华源控股:中伦律所关于华源控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2025 7 31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年 月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19日的9:15 9:25 9:30 11:30 13:00 15:00
交易时间,即 — 、 - 和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1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19日9:30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夏蓉街199号华源创新中心20幢11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李志聪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23名,所持股份总数137,974,514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41.5087%,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名,所持股份总数2,499,45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7519%。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21名,所持股份总数135,475,064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0.7568%。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
(2)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6,681,4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0628%;反对84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145%;弃权44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22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777,2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8.6981%;反对84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9662%;弃权44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3356%。

本议案获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7,154,6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4058%;反对815,2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909%;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250,5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6.4945%;反对815,2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4298% 4,600 0.0758%
;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

本议案获通过。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六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3.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6,714,5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0868%;反对786,1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698%;弃权47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43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810,4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9.2445%;反对786,1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2.9504%;弃权47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8051%。

本子议案获通过。

3.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6,706,8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0813%;反对815,2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909%;弃权45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27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802,7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9.1176%;反对815,2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4298%;弃权45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4526%。

本子议案获通过。

3.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6,705,6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0804%;反对821,6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955%;弃权44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241%。

4,801,52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79.0979%;反对821,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5352%;弃权44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3669%。

本子议案获通过。

3.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6,634,8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0291%;反对819,4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939%;弃权52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77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730,7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7.9316%;反对819,4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4989%;弃权52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5695%。

本子议案获通过。

3.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6,672,1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0561%;793,335 0.5750% 509,000
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弃权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68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768,0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8.5460%;反对793,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0690% 509,000 8.3850%
;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

本子议案获通过。

3.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6,712,4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0853%;反对819,8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942%;弃权44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20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808,3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79.2099% 819,835
股份数的 ;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3.5055%;弃权44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2846%。

本子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朱 强
覃国飚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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