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航民股份(600987):航民股份关于担保进展
证券代码:600987 证券简称:航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9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期,公司为满足各子公司业务发展需求签订的担保协议如下: 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杭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1”),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杭州航民科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民科尔珠宝”)提供最高额保证,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本次担保未提供反担保。 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杭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2”),公司为航民科尔珠宝的全资子公司杭州航民科尔贵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民科尔贵金属”)提供最高额保证,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本次担保未提供反担保。 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3”),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尚金缘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尚金缘”)提供最高额保证,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10000万元。本次担保未提供反担保。 公司与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大华银行杭州分行”)签订了《公司持续性保函》(以下简称“合同4”),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杭州航民百泰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民百泰”)提供担保,承担的保证义务不超过人民币10370万元的债务金额。本次担保未提供反担保。 上述担保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一)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25年4月22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杭州航民科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核定担保的额度为人民币20000万元;同意公司为杭州航民科尔贵金属有限公司核定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同意公司为深圳市尚金缘珠宝实业有限公司核定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20000万元;同意公司为杭州航民百泰首饰有限公司核定担保的额度为人民币8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航民股份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10)、《航民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杭州航民科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一)合同1 保证人: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②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③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④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⑤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⑥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合同2 保证人: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乙方) 所担保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范围:(1)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2)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被乙方直接扣收/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①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②损害赔偿金;③违约金;④复利;⑤罚息;⑥利息;⑦本金/垫款/付款。当乙方已发放的贷款逾期超过九十日时,乙方有权将前述清偿债权的顺序调整为:①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②本金/垫款/付款;③利息;④复利;⑤罚息;⑥违约金;⑦损害赔偿金。甲方知悉: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选择是否调整清偿顺序,但并不构成乙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保证期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①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②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③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三)合同3 保证人: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权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①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②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④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⑤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⑥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合同4 保证人: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承担的保证义务:不超过人民币10370万元的债务金额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范围:(1)鉴于银行同意按照银行认为合适的程度和期限根据黄金出借协议向客户提供或持续提供资金或贷款,或提供授信或其他银行融资、融通票据、财务协助或服务,或给予任何宽限时间或豁免,保证人在此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保证,若客户未支付保证义务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或发生黄金出借协议或本保函约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而不论客户和银行之间是否存在任何争议,经银行书面要求,保证人应立即向银行支付该等款项。(2)保证人在本保函项下应承担的保证义务总额应限于下述两项之和:①不超过人民币壹亿零叁佰柒拾万元整的债务金额,与②利息(基于本金或基于可能欠付或发生的少于本金数额的金额所产生的利息)以及保证义务所述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所有法律和其他成本和费用。③尽管有本保函一般性规定(尤其是把银行向保证人提出书面请求作为本保函项下保证人任何义务产生的条件),保证人进一步同意:若保证人破产或资不抵债(视情况而定),或遭受任何人士提起针对保证人的破产或歇业申请,或通过保证人歇业的决议,或保证人解散,或就保证人的全部或任何资产指定管理人、接管人和或类似官员,保证人将在任何一项或多项前述事件发生后,无须银行向保证人提出书面要求,在适用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立即向银行支付与保证义务有关的所有金额。 保证期间:保证人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从本保函生效日起算,于黄金出借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五(5)]年结束。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航民科尔珠宝、航民科尔珠宝的全资子公司航民科尔贵金属、控股子公司深圳尚金缘、全资子公司航民百泰的担保,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控股子公司稳健经营及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公司董事会结合上述子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信状况后,认为本次担保在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担保对象具有足够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同意上述对子公司核定的担保额度,并授权董事长朱重庆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与上述担保事项相关的各项法律性文件。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公司的担保,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149,026.8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39%。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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