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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惠制药(603139):康惠制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22:35:39 中财网
原标题:康惠制药:康惠制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于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减持比例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上交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
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九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持股变动的相关限制及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15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对持股比例、持
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减持股份: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
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
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 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
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说明等,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前款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
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
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
四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四章 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交易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公司股票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向上交所统一申报,并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
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交所申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将承担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或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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