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特催化(603120):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内部监控与审计体系,加强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之有效性的监督以及对财务信息的审计,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备会计专业人士身份的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如因委员的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议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组织审计委员会会议材料的提交、会议筹备和决议督办、反馈以及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需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件(含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和召开的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 (三)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及相关详细资料;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审计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发生前款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或其他方式召开。 以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其表达的口头表决意见有效,会后应尽快将签署文件原件寄回公司。事后的书面表决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一致,如该等签署文件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通讯表决的提案应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监管机构认可的方式送交每一位委员。各委员应于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时限内将签署后的文件发送回公司。在表决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委员,视为弃权。委员应慎重表决,一旦对提案表决后,不得撤回。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在会议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如出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有关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有关保密协议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改。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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