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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店影视(603103):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22:55:47 中财网

原标题:横店影视: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类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 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修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 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330700681654885B。 根据《党章》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织(以下简称“党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700681654885B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engdianEntertainmentCo., Ltd.修改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修改
--第九条新增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类型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修改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修改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修改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顺应国家文化产业发展趋势,以 分享更多愉悦为核心,以人为本,创新管理,诚信 经营,不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使全体股东获得 良好的经济回报。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顺应国家文化产业发展趋 势,以分享更多愉悦为核心,以人为本,创 新管理,诚信经营,不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 力,使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回报。修改
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修改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类型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电影发行;电影放映;食品互联网销售 出版物零售;游艺娱乐活动;演出场所经营;广播 电视节目制作经营;餐饮服务;食品生产;食品销 售;饮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 果为准)。 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 理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 的商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眼镜销售(不含 隐形眼镜);母婴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宠物 食品及用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化妆品零售;珠 宝首饰零售;针纺织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乐器 零售;家具销售;礼品花卉销售;电子产品销售; 日用杂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 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体育用品及器材 零售;户外用品销售;游艺及娱乐用品销售;玩具 销售;休闲娱乐用品设备出租;会议及展览服务; 企业管理咨询;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 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 划;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 取得许可的培训);票务代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 服务;外卖递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电影发行;电影放映;食品互联 网销售;出版物零售;游艺娱乐活动;演出 场所经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餐饮服 务;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饮料生产。(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准)。 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自有资金投资的 资产管理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 广告发布;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互联网销售 (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食品互联网销 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仅销 售预包装食品);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 母婴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宠物食品及 用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化妆品零售;珠 宝首饰零售;针纺织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 乐器零售;家具销售;礼品花卉销售;电子 产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 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 除外);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户外用品销 售;游艺及娱乐用品销售;玩具销售;休闲 娱乐用品设备出租;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 管理咨询;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 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体验式拓展 活动及策划;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 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票务代 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外卖递送服务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 含出版发行);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数 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数字创意产品展 览展示服务;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 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 同价额。修改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类型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 股面值人民币1元。修改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下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登记 存管。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集中存管。修改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3,420万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时为40,000万股。公 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63,420万股,均为普 通股。修改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有前两款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修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修改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类型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修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 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修改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类型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修改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董事会应 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 卖的情况,收益的余额等具体情况,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修改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类型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修改
第一节股东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修改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修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修改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修改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类型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同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 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 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新增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修改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类型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新增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修改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类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改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修改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新增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类型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新增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修改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新增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类型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 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新增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新增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修改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修改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类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 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修改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类型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 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 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修改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修改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类型
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之外):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 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除公司日常经 营活动之外):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 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6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修改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类型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 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修改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修改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 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修改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类型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修改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修改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类型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 十。修改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修改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修改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修改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修改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修改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类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修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修改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类型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修改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 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修改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修改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修改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类型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修改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 表或委派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 伙人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够证明其具有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委托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执 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 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派代表或委派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够证明其具有委派代 表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修改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修改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类型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 大会。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修改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 单位名称)等事项。修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修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但前述人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席或列 席的,应于会议召开日前1个工作日向会议召集人 提交请假报告。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修改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修改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类型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列 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修改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修改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修改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修改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类型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修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修改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修改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修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修改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类型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修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第八十四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 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修改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类型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人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 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股东没有 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 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 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 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 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 解释和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 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 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应依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 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书面形式通知关 联股东;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 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 司召集人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 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 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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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股东会 的非关联股东按照本章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表决;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 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参与投票表决的,其 表决票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 效。 (六)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 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 合法等事宜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 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召 集人书面陈述其异议理由,请求召集人重新 认定,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 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在召集人或 人民法院作出重新认定或裁决之前,被认定 为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加投票表决。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修改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修改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 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修改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类型
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 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经公 司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的选 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或 监事进行表决时; (二)及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比例在30%以上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与会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可以行 使的有效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者监事的人数,其中,非独 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当分开选举; (二)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表决权集中 投给一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也可分散投给 任意的数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三)每个股东对单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 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董 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提案。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经公司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 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会在董事的选 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 事进行表决时; (二)及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与会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可以行使 的有效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的人数,其中,非 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当分开选举; (二)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表决 权集中投给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分散投给 任意的数位董事候选人; (三)每个股东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 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 所有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 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获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类型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 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 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 监事)。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 董事。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 不予表决。修改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修改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第九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修改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修改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修改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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