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类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
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修改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
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330700681654885B。
根据《党章》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织(以下简称“党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700681654885B | 修改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engdianEntertainmentCo.,
Ltd. | 修改 |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修改 |
-- | 第九条 | 新增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类型 |
|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修改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修改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 修改 |
-- |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 新增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顺应国家文化产业发展趋势,以
分享更多愉悦为核心,以人为本,创新管理,诚信
经营,不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使全体股东获得
良好的经济回报。 |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顺应国家文化产业发展趋
势,以分享更多愉悦为核心,以人为本,创
新管理,诚信经营,不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
力,使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回报。 | 修改 |
第十三条 | 第十五条 | 修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类型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
股面值人民币1元。 | 修改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下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登记
存管。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集中存管。 | 修改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3,420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时为40,000万股。公
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63,420万股,均为普
通股。 | 修改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有前两款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修改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修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类型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修改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修改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
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 修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类型 |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修改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修改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修改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董事会应
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
卖的情况,收益的余额等具体情况,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 修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类型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修改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修改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修改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 修改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 修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类型 |
|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修改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修改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 新增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类型 |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 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
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
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修改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 | 修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类型 |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
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修改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修改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修改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
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 修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类型 |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修改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 修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类型 |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
十。 | 修改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修改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修改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修改 |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修改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 修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类型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 修改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 修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类型 |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修改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
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 修改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修改 |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 修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类型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修改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
表或委派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
伙人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够证明其具有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委托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执
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
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派代表或委派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够证明其具有委派代
表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修改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 修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类型 |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
大会。 |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修改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
单位名称)等事项。 | 修改 |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 修改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但前述人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席或列
席的,应于会议召开日前1个工作日向会议召集人
提交请假报告。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 修改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 修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类型 |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列
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 修改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 修改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修改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 修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类型 |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修改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 修改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修改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 | 修改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修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类型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修改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
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 修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类型 |
| 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股东会
的非关联股东按照本章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表决;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
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参与投票表决的,其
表决票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
效。
(六)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
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
合法等事宜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
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召
集人书面陈述其异议理由,请求召集人重新
认定,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
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在召集人或
人民法院作出重新认定或裁决之前,被认定
为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加投票表决。 | |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 | 修改 |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修改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 |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
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 | 修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类型 |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
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
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
监事)。 | 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
董事。 | |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
不予表决。 | 修改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修改 |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 第九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修改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修改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修改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 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