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化集团(002497):《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8月)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时,应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 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要 求披露的及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 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 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 入停顿、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 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裁或具有同等职责的 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 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 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 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 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 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 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 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七条信息披露的形式 公司予以公开披露信息的形式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非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银行间市场相关规则规定定期披露的年度审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表和季度财务报表。非定期报告是指除定期报告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则规定应及时披露的非定期报告和自愿披露的非定期报告。 第八条信息披露的时间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 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 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 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九条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 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非定期报告: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 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 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 素。 重大事项披露后,若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 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 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非定期报告不符合交易商协会有关要求的, 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十条信息披露渠道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承销商总行 或总部备案,在交易商协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公司变更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2个 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 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 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 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 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 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 务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 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五条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 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工作日披 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十七条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 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职责 第十八条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 第十九条董事会及董事的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制定公司信息披露 制度和流程,监督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审议批准拟披露的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董事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董事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三)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进行调查并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应完善重大信息报告体系建设; (三)应加强对未公开信息和内部信息知情人员的管理; (四)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信息披露事宜的询问,以及 投资者、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 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二)负责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协助董事会及时了解信息披露事项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对 于信息披露事项的决策提出建议; (四)负责组织办理公司信息的对外发布,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 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五)负责与交易商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接 受交易商协会质询或查询,负责组织解答投资者的咨询; (六)协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信息 披露责任的规定。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 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财务总监和财务机构负责人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 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职责: (一)集团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 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具体事务,牵头组织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与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关注新闻媒体关于本公司的评论与报道,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交易商协会就上述事项的问询,并按照相关规定或交易商协会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进行公告。 (二)公司各部门和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本部门或 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应根据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建立有效的信息采集和上报机制,确保应披露信息的可获得性,以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保持与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有效的 沟通,应在知悉重大信息后及时向集团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根据信息披露文件编制的部门职责分工,指定了解全面情况的骨干人员为重大信息日常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第五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公司有关信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未公开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未公开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初步审核并呈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及披露。 第二十五条当董事长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 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 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公开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牵头组织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经 管理层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定期报告。 (二)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公司各部门负责关注、收集作为临时报告进行披露的有关信 息,并编制临时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初步审核;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批;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裁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 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裁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 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总裁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5、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 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子公 司董事长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裁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6、公司向交易商协会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 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 信息文稿应提交董事长最终签发。 7、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临时报告。 (三)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 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2、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 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1、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按照 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2、审核:由交易商协会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审核。董事会秘书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3、发布:发布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在交易商协会指定的报纸和 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披露信息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规定,信息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七章信息沟通 第三十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关 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记载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三十一条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八章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 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办理,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章信息披露纪律 第三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待投资者或新闻媒体访问 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事先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二)避免提供未披露的、对本公司偿债能力产生影响的任何敏 感资料; (三)回避评论投资者的分析报告或预测,或向任何人提供盈利 或收入预测; (四)不得对外提供有关本公司的任何保密信息。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 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本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应披露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内部传递应遵从公司保 密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时, 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在相关服务协议中明确保密条款。 第三十九条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的,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理。中介机构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 督机制,以确保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制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有冲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交易商协会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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