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化集团(00249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23:04:24 中财网
原标题:雅化集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2025年8月)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拟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为: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相关资料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复核后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后上报董事长签批。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由证券部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处罚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信息披露类型□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是 □否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 书面保密承诺□是 □否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 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签字   
附件二: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 )作为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暂缓披露信息/□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现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并遵守《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的规定;2.本人承诺,在相关暂缓披露信息及/或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前,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通过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4.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5.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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